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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无罪案例, 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23-10-24 06:25:39 浏览:165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无罪案例, 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案例:太原市小店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马社区居民委员会、刘某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2020)晋0105刑初186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本案被告单位太原市小店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马社区居民委员会将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颜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2019)吉0322刑初536号)

裁判理由

关于被告人颜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问题。经查,颜某在2009年6月以585780元的价格在梨树县梨树镇霍家店村受让22268平方米耕地后,在该土地上投入建设了办公室、门卫、变压器、水井、围墙及地面等资产,然后在未办理相关土地转让手续的情况下,于2011年3月将该受让土地及其投入建设的资产以146万元的价格非法转让给他人。

此时,颜某虽在表面上获利874220元,但尚未扣除颜某投入建设资产部分的价值,不应仅以购买价格和转让价格存在差额就认定颜某具有牟利的目的。本院认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系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虽然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颜某非法转让了22268平方米耕地,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颜某转让土地具有牟利的目的。

公诉机关指控颜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颜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事实不清,故公诉机关指控颜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名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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