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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5 06:25:38 浏览:14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例
案例:郑某1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
((2016)内07刑终145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某1明知其丈夫徐某1涉嫌故意伤害和毒品犯罪被公安机关追逃,仍帮助徐某1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
抗诉机关所持应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定罪处罚的抗诉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郑某1应当知道徐某1涉嫌毒品犯罪和故意伤害犯罪,但不能确实、充分地证实被告人郑某1明知徐某1贩卖毒品,抗诉机关所提徐某1供述、于某某供述系二人转述郑某1的话,二者不能相互印证,郑某1亦未供认,抗诉机关所提郑某1的供述称徐某1贩毒,但未证实其明知徐某1贩卖毒品的具体情形和其所知徐某1贩卖毒品的信息来源,存在郑某1自己猜测的可能性,上列证据可作为郑某1明知徐某1涉及毒品犯罪的证据,但未能证实郑某1明知徐某1贩卖毒品的具体事实,亦未证实公安机关明确告知郑某1徐某1涉嫌犯贩卖毒品罪,故不能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追究郑某1的刑事责任,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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