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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二人滥伐林木案例,采纳辩护意见

发布时间:2023-10-26 06:25:37 浏览:127

杨某二人滥伐林木案例,采纳辩护意见

案例:张某亮、张某弟盗伐林木案

((2019)闽0722刑初16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关于辩解和辩护提出不构成盗伐林木罪问题。经查:本案证据证实,2004年张某亮与国有林场联营包括涉案山场在内的林地造林,面积950亩,按张某亮80%,林场20%分成。2011年5月16日张某亮将其80%份额分7个股份让与祝某逑等三人各七分之一。2012年其950亩山场中,被本院拍卖用于清偿张某亮所负债务276亩。上述林权发生变化后,在无证据证明各方已重新确认各自林权份额情况下,指控计算张某亮占剩余674亩山场23.5%份额,依据不足;

而本案证据证实,涉案山场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张某亮转让生态公益林由他人入股涉案山场,林权仍登记张某亮个人名下,其私下转让不足以认定祝某逑等三人为共有人。

同时,本案剩余674亩山场共计立木蓄积量不明,其采伐数量中是否超出674亩山场的23.5%份额不清,以采伐立木蓄积量222.1422立方米的23.5%计算超份额盗伐169.9388立方米缺乏依据;涉案林权登记张某亮个人名下,其经营权由张某亮行使,本案并无证据证明二被告人之间存在共同盗伐他人份额林木的意思联络,张某弟对共有林权知情,认定二被告人共同盗伐林木犯罪亦无依据。

综上,指控二被告人共同犯罪盗伐林木立木蓄积量169.9388立方米依据不足,二被告人无证采伐林木,全案应当以滥伐林木定罪,对辩解和辩护提出不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意见应予采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

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七条:“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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