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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例,缺少定罪证据

发布时间:2023-10-27 06:25:38 浏览:112

黄某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例,缺少定罪证据

案例:黄某某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紫检刑不诉〔2017〕30号)

【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某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能证实陈某某与黄某某、王某某非法买卖未办理检疫证明的山羊,且该批山羊感染小反刍兽疫,引起疫情,造成经济损失40余万元,根据2017年4月27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三款规定“本条规定的‘重大动植物疫情’按照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认定。”

另外,《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根据以上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疫情是否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是本罪的关键证据,经过两次退查,本案现无有关部门对本案是否为“重大动植物疫情”的认定,缺少定罪关键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七条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九、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2、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3、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4、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5、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

6、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2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重大动植物疫情”,按照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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