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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8 06:25:38 浏览:117
1、贿赂案件中言词证据的形式审查
在审查言词证据时,首先需要花时间对言词证据的形成流程进行审核。从笔录作出的时间、持续的时间;笔录作出的地点以及制作笔录的调查人员或侦查人员签认等形式要件上寻找突破。这个部分的审查看似枯燥,也很容易被忽略,但一旦抓住关键,可能动摇整个言词证据的证明力。
1、言词证据的时间审查
在时间的审查中,我们审查的主要的要点有,第一,笔录的具体制作时间、制作频率,审核是否存在疲劳审讯问题。在一起苏某受贿罪案件中,在侦查机关对被告宣布拘留前,一共制作了三份有罪的供述笔录。经法院审理查明三份笔录是从7月3日晚上21点52分开始至7月4日16点29分期间制作的,而第二份笔录是在7月4日凌晨1点20分询问,而距离第一次笔录制作结束刚刚过去2个小时。最终法院认定三份笔录都属于疲劳审讯,属于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第二,注意统计笔录制作的持续时间,审查是否存在不符合常理的笔录。比如在一起涉嫌贪污受贿的案件中,案件中有11个行贿人的证人证言,由于涉案的时间跨度较大,每份证人证言均有6-8页不等。但经过辩护人统计发现,11份证人证言在制作笔录的持续时间是毫无规律的,正常的是在2个小时左右制作完成,而有的仅半个小时就制作完成,更最离谱的是一位证人从早上九点一直持续到晚上21点。而综合这些笔录中的内容,辩护人很容易得出这些笔录制作过程中的不符合常理部分。
第三,对比多比笔录或多人笔录的制作时间,审查单份笔录是否出现审讯或者询问时间重合的问题。这个多分笔录制作时间对比是特别容易忽视的问题,但却可能是最有力撼动言词证据的客观突破点。比如在一宗樊某涉嫌行贿案件中,侦查卷宗中一共有六份樊某的供述,其中有两份供述出现了时间重合的问题,第一份笔录发生在8月10日下午14:25至15:45,但是第二份笔录发生在同日下午15:15只16:55,显然两份笔录的制作时间出现无法理解的异常。即使最后侦查机关作出解释称笔录,但最终法院仍然排除了这两份笔录。
2、言词证据的制作地点审查
关于言词证据的制作地上问题上,目前职务犯罪进入司法程序前经过监委留置,因此大部分言词证据均是在监委办案留置点制作,并且根据规定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审查该问题上,主要是会见时与被告人核实,审查是否存在不符合笔录制作地点要求的情况,并且与被告人核实是否有同步录像录像。
3、调查人员/侦查人员/办案人员的身份审查
在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受贿案件中,辩护人对比了被告人5份供述和同案行贿人的三份供述发现,其中一份有罪供述的笔录制作时间竟然与同案中行贿人的一份供述时间相互重叠,并且制作两份笔录的侦查办案人员是相同的两位。最后,法院判处了这两份供述,也直接将受贿金额进行了减少。
另外,法纳君在一起申某等三人贪污罪案件的判决中曾看到,辩护人以笔录中侦查人员签名出现同名不同字的情况为由,要求排除这些供述。辩护人的初衷是以此证明侦查人员可能存在代签情况,不能真实反映审讯程序是否合法。不过遗憾的是,该案的审理法院并未支持辩护人排非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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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案件中言词证据的内容审查
审查完形式上的要点后,则需要详细分析、比对言词证据的具体内容,特别是在“一供一证”的相互对应情况下,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反复审查推敲。1、警惕“高度一致”的言词证据
由于贿赂案件中行贿、受贿是对偶行为,言词证据中自然呈现出行贿人和受贿人的供述基本印证的特点,比如行贿受贿笔数、金额、币种、地点、等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一种“高度一致”的言词证据,特别是在贿赂事实持续时间较长的案件中,行贿笔数繁多,每次的贿赂金额又不高的情况下,行贿人、受贿人的供述笔数、金额、币种、地点等细节却能完全一一对应,甚至将两份笔录对比后发现行文、措辞、审讯问题的排布等都很雷同,呈现“高度一致”的现象。辩护人此时需要特别注意,并在会见时询问被告人笔录制作时的情况,很有可能被告人是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进行供述,有些案件中甚至出现侦查人员直接提供材料,让被告人照抄照念的情况。
2、警惕过于笼统没有细节的言词证据
审查言词证据是,辩护人需要特别注意细节问题,比如行贿人、受贿人是否对送钱的时间、地点、具体过程等细节作出一致的供述,特别是如关于是否将钱款放置于办公桌、茶几等特定位置,或放入对方衣袋,或钱款用信封、报纸、塑料袋包装等情况的描述两者是否供述相互印证。在细节上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一般可靠性较高。相反,如果行贿人或受贿人只笼统交代某年某月收受了对方所送钱款或者向对方送了多少款项,那么证据的可靠性就相对较弱。
3、重视同步录音录像与笔录的比对
无论是监察委办理留置案件,还是普通刑事案件的办理中,对审讯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是程序合法的必然要求。言词证据是一种审讯的记录,特别是双方地位相对不平等的情形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极容易被误导或被误解,而在心理作用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很难冷静的审查笔录中记录内容与自己的供述是否一致。比如在一起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中,辩护人通过同步录音录像比对发现,受贿人在有罪供述中对是否收受了110万贿赂款的问题上,回答是收了10万,但笔录中却记录“是的,我收了。”与受贿人自己的供述完全不一致。因此向法院申请排除这份非法证据。
不过,由于目前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如何衔接尚未理顺,在现实的案件办理中,辩护人向检察院、法院申请调取监委留置期间的同步录音录像的难度较大,大部分监委以无法律规定为由均拒绝提供。这个问题急需解决,以保证职务犯罪审判和辩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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