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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8 06:25:38 浏览:170
什么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案例:梁某为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一次抓捕犯罪分子的活动中,看到有一名犯罪嫌疑人是自己的小舅子吴某。在抓捕前,梁某打电话给吴某,告诉吴某不要去某家夜总会,那里今晚有行动。小舅子吴某知道后,马上告诉了夜总会其他有关人员,大家四散逃窜,警察赶到后,只抓到了几个无关紧要的人。后来经内部侦查发现梁某的嫌疑很大,遂对其谈话,梁某承认通风报信的事实。梁某因为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追究责任。
什么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 (三十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即应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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