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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30 06:25:35 浏览:70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蓓 发自合肥 聚焦《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施行,进一步增强广大妇女和家庭的反家暴意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自10月底开始,安徽省妇联通过在全省妇联组织和妇女群众中开展以“拒绝家暴 共护皖家”为主题的反家庭暴力宣传月活动,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读《办法》、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讲,不断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治观念。
据省妇联权益部相关负责人介绍,11月1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正式施行。
通过梳理,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注意到,作为实施性法规,该《办法》虽然只有31条,但不重复上位法内容,切合安徽实际,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反家暴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
《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政府及职能部门和有关组织的职责,强化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强制报告制度等重要制度。《办法》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遭受家暴可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暴行为有权及时制止。
《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基层网格管理员应当通过走访、巡查等方式,排查家庭暴力隐患并报送相关信息;《办法》明确了因家庭暴力造成严重侵害后果的或长期、多次遭受家庭暴力的或受害人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的,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其进行心理辅导。
反家暴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办法》明确社会各方责任,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组织,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妇联、共青团应当发挥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服务热线作用,提供相关咨询,并受理有关投诉。对于其他相关单位,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向学生、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当事人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及时做好家庭纠纷的调解、化解工作。
对于基层自治组织和个人,《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将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有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鼓励村民、居民互助互爱,及时调解、劝阻家庭暴力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公职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反对家庭暴力行为,树立优良家风,构建文明和谐家庭关系。
临时庇护场所与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受害人提供保障
《办法》对家庭暴力处置提出了具体要求,首先明确了救济途径,包括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应当做好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提供相关服务、转介到有关组织等工作。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制止;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办法》明确,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为辖区内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临时庇护场所应当根据性别、年龄实行分类分区救助,提供转介服务,并保护受害人隐私。
《办法》明确,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要在二十四小时内核实身份信息,监督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案后,及时出警处置,并向人民法院通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
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威胁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威逼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其他合法权益,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据介绍,今年1~9月份,安徽省妇联系统共受理家暴投诉总量534批次,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0.6%,总体呈下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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