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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31 06:25:39 浏览:147
一、行贿共犯和介绍贿赂的区别有吗?
是有区别的;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共犯的区别是:介绍贿赂罪共犯的关键在“介绍”,实施的是交流贿赂机会和传达信息的行为;行贿罪共犯的关键在“帮助”,实施的是帮助寻找行贿受贿对象、劝说行贿受贿、代表任何一方商谈财物交付及请托事项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介绍贿赂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第一,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
第二,在客观上表现为在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
第三,受贿者主观上具有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者谋取利益的受贿故意,否则,如果受贿者主观上对于受贿之事毫不知情,则其不构成受贿罪。
根据以上不同成立条件,对于两者应着重从以下几点进行区分:
首先,犯罪主体不同,介绍贿赂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依法从事某种公务的人,只有这种人才能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去影响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次,客观表现不同,介绍贿赂是在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进行沟通、引见、撮合、斡旋,使得行贿受贿得以实现的中介行为,行为人在这种沟通撮合中没有利用依法从事公务的职权或者地位来影响受贿人,否则,应构成斡旋受贿罪;而斡旋受贿则是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去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再次,介绍贿赂者一般不占有或小部分占有贿赂款物,因为贿赂款物主要由受贿者收取,而斡旋受贿者一般完全占有贿赂款物,因为斡旋受贿罪的成立条件之一,就是斡旋者与被其利用者之间没有形成共同受贿的故意,被利用者对斡旋者是否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并不明知。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贿共犯和介绍贿赂是属于两种不同的犯罪方式,一种是帮助他人一起行贿,而另一种是通过传达相关的信息来帮助他人犯罪,所以,执法人员在处理时就会结全案件的情况来定,这样才能让违法者承担起该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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