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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31 06:25:39 浏览:213
江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例
案例:被告人江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被告人江某某购买电猫、电线,于2018年9月在其位于浮梁县江村乡严台村的家中安装电猫,在其屋后的“麻猪垅”山场架设电线,从2018年9月10日起一周内,每天晚上8时许插上电源,进行狩猎,并将被猎捕的野生动物剥皮、肢解后,放置于其家中冰柜内。2018年10月31日,民警在江某某家中查获电猫1台、黑色塑料袋装动物肉体10袋。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该10袋动物肉体中,有黑麂1只,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小麂1只、毛冠鹿2只,为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浮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电猫猎捕3只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在其非法狩猎期间,捕获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1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应数罪并罚。
鉴于被告人江某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予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来源:江西高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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