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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01 06:25:38 浏览:115

秦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例

案例:秦某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19)赣02刑终133号)

【裁判理由】

秦某顺明知香樟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进行修剪需经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但其未经批准擅自对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进行修剪,导致二棵香樟损毁较重,正常生长受到严重影响,丧失其原有价值,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案例:赵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辉检刑检刑不诉〔2018〕14号)

【理由】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发生于汛期,赵某某执行镇政府决定,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扩渠清淤过程中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紧急避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项,应当不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植物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所列的植物均为珍贵植物。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系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只要是行为人明知是珍贵植物,而予以采伐、毁坏的,主观上即存在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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