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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境证件罪案例,被告人国籍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3-11-01 06:25:38 浏览:106

骗取出境证件罪案例,被告人国籍的认定

案例:袁某钢、包某敏骗取出境证件案

具有中国国籍同时又持有外国护照的被告人国籍的认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9号

(1)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原始国籍政府有有限管辖权。

(2)只有定居外国且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本案中被告人1993年2月以投资移民的方式花高价购买了XX国护照,加入该国国籍,1993年4月回国,并未在XX国定居。

(3)国籍不明的,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本案中被告人虽持XX国护照,但同时具有明确的中国国籍,既不符合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条件,也未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故其不属于外国人,对其是否丧失或拥有中国国籍,依法应以我公安部门确定的为准。本案中,我公安部门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确认其只具有中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骗取出境证件罪】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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