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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3 06:25:38 浏览:147
逃税罪刑法规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东莞市法某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951.74万元,处以税款50%的罚款,即475.87万元。因涉嫌逃税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逃税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是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逃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但对于数额巨大的标准,目前尚没有司法解释文件予以明确,那么,逃避缴纳税款多少会被认定为数额巨大呢?例如:
逃税罪刑法规定(逃税罪案例裁判要旨)
1.1.案例一:纪某某逃税案
1.2.案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0304刑初1415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深圳市A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深圳市B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偷逃国家税款合计8747388.52元)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纪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A公司、B公司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纪某某并非A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共同犯罪中按照公司领导指示实施犯罪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某某案发后积极代表B公司补缴了全部税款、罚款及滞纳金,有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判决如下:被告人纪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1.案例二:黎某某逃税案
2.2.案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2071刑初2314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少缴税费5825389.61元)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逃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黎某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上,有理部分予以支持;无理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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