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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案例,非法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将资金转出

发布时间:2023-11-05 06:25:39 浏览:200

盗窃罪案例,非法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将资金转出

案例:郝某文、郝某龙盗窃案

非法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将银行资金转入假名账户后取出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2期

被告人采用秘密方法将自制的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装置与金融机构的计算机连通后,将银行资金转入其事先用假名开立的个人活期存款帐户,并利用假名存折从银行取出资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虽然是在公开场合到其他储蓄网点取款,但只是秘密窃取资金行为的延续,不会改变该资金是通过被秘密窃取方式非法占有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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