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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6 06:25:39 浏览:240
黑社会性质组织典型案例,经济特征的认定
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做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
【法律规定】
刑法 |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
09年《会议纪要》 |
经济实力标准: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 敛财方式: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 财产用途: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 |
15年《会议纪要》 |
经济实力:“经济实力”在20-50万元幅度内,自行划定—般掌握的最低数额标准 敛财方式:正当、不正当、个人资助 财产用途:客观上能够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即可认定。 |
18年《指导意见》 |
敛财方式:(承15年会议纪要) 经济实力:经济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也应某某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 经济实力标准:(承09年会议纪要) |
【典型案例1】
孙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非法拘禁、妨害作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案((2016)最高法刑再2号)
裁判要旨:认定行为人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的证据不足的,不能对其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裁判理由:孙某某1等人虽然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但这些行为多因索要欠款或经济纠纷引起。孙某某1名下经营的公司只有长春凯旋路钢材市场五厅四号,没有证据证实该公司的经济实力、业务范围、销售状况、年均利润及其资金来源和去向等,也没有证据证实孙某某1的全部资产情况。孙某某1与其他被告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性质上属于雇主按月给雇工开工资,且仅千元左右。孙某某单独成立公司后,该公司的经营状况、与孙某某1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经济往来等,均没有证据予以证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孙某某1等人实施的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特征。
【典型案例2】
王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25号)
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可以通过暴力手段获取不法利益,也可以通过非暴力犯罪扩充经济实力,所或经济利益应用于犯罪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裁判理由: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均存在很大差异,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的时间也各有不同,因此,在办案时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敛财方式也具有多样性。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会通过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提取经济利益,而且还往往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因此,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
1.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具有选择性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第二项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可以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敛财。也可以通过形式合法的经营来获取经济利益。需要注意的是,以暴力、威胁为手段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行为方式,但在具体的敛财过程中,并不要求前者中的“违法犯罪活动”都具有暴力性。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可以通过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获取不法利益,又可以通过赌博、贩毒等非暴力犯罪扩充经济实力。
2.所获经济利益应足以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立法解释》对于“经济实力”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对此也未规定数额标准。我们认为,考虑到当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对“经济实力”规定具体数额是符合实践需要的。不过,应当注意的是,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并不等于没有要求。对此,要结合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经济发展水平、利润空间等因素,综合评判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获经济利益是否足以支持该组织的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具体到本案,王某某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已具备了上千万元的强大经济实力,这笔经费即使在发达地区也已相当可观,因此,应认定该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所获经济利益应用于犯罪组织或组织犯罪活动所需
攫取经济利益,具备经济实力,不仅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目标,而且是其非法控制社会并向黑社会组织发展过渡的物质基础。因此,获利之后是否用于支持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或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历来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重要参考指标。同时,由于在发展水平、组织化程度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分配、使用非法所得时也会有所区别,故根据《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只要将所获经济利益部分用于组织或者组织犯罪即可,并不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将获利的全部或绝大部分用于“犯罪再生产”。本案中,王某某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攫取钱财后,将其中一部分直接或间接用于奖励组织成员,如将集体资产低价转给黄某某某某;将饭店承包给李祖全;为张淑英购买住房等。而将另一部分,也是最为主要的一部分,用于筹某某嘉丰药业公司。尽管该公司的发展尚未步入正轨,尚不具备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但该公司却是王某某所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一步扩张和壮大的重要依托。将所获主要经济利益用于嘉丰药业公司正是该组织谋求长久稳固发展的具体表现。
4.正确把握经济特征与其他特征的相互关系
如前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攫取经济利益、扩充经济实力并不是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终极目标,而只是其非法控制社会的一个必要步骤。司法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并不是十分典型。因此,在认定方法上要特别注意以“非法控制特征”为核心,用辩证的、联系的观点分析“四个特征”的内在联系。以本案为例,王某某所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对向阳村林木生产、砍伐、销售的控制和嘉丰药业公司的设立及运作,已经初步把握了该村的经济支柱并形成了由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掌控的利益分配格局。在此基础上,该组织又进一步实施了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该地区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已在向阳村及周边地区形成了非法控制,其特征非常突出。在此情况下,即便本案中犯罪组织的经济特征不是十分典型,也不应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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