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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合同的解释

发布时间:2023-11-07 06:25:35 浏览:103

《指引》适用于1年期及1年期以上的个人业务,包括个人寿险合同、个人健康险及个人意外伤害险合同。它对一般人身保险合同的制定提出了统一要求,主要涉及到保险合同构成、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犹豫期、续期保险费交纳和宽限期间、合同效力恢复、领取保险金申请、利息计算、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的限额、争议处理、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10大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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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第二款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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