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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7 06:25:39 浏览:232
非法经营罪关于扰乱无限电通讯管理秩序犯罪的立案量刑标准
小波是一名工科毕业生,大学毕业后开了一家公司,准备销售无限电设备,但是未办理备案或销售许可手续。在网络上进行宣传,有买家下订单,要求购买四套无限电干扰设备,小波见有人下单,马上联系厂家进行发货并收款。过了两个月,因买家非法使用无限电干扰设备被抓,小波也随即被拘留,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小波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关于扰乱无限电通讯管理秩序犯罪的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小波的行为应属于非法经营罪,可按照其所经营设备的数量、数额等来进行量刑。
非法经营罪关于扰乱无限电通讯管理秩序犯罪的立案量刑标准
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下:
1.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3套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实施前述1项和2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者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在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窝点查扣的零件,以组装完成的套数以及能够组装的套数认定;无法组装为成套设备的,每三套广播信号调制器(激励器)认定为一套“黑广播”设备,每三块主板认定为一套“伪基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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