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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7 06:25:40 浏览:256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及刑事责任年龄
1、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一致的。但是,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对几种特别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作了特殊规定:
1、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本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同条第3款又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本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本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所指又聋又哑的人,是指既聋且哑的人;这里所指盲人是指双目失明的人。
2、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下是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刑法修正案十一拟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其中,关于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变化引起了社会广泛的讨论,草案二审稿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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