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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自然身份

发布时间:2023-11-08 06:25:39 浏览:112

刑法自然身份

一、概念:

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只有影响定罪或者量刑的资格等,才是刑法上的身份;与定罪或者量刑没有关联的资格等,不属于身份。

二、分类:

1、定罪身份:

(1)概念:影响犯罪成立与否的资格等为定罪身份(构成身份),即行为人只有具备这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如贪污罪的主体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

(2)性质:定罪身份属于违法构成要件要素。要求定罪身份才成立犯罪的,属于真正的身份犯。

(3)意义:在真正的身份犯中,定罪身份只是针对该犯罪的实行犯(即正犯,包括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而言;不具有定罪身份的人,可以成为真正身份犯的帮助犯或者教唆犯,或者成为其他不要求定罪身份的犯罪的正犯,

2、量刑身份:

(1)概念: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影响量刑的资格等,为量刑身份,即加减身份。

(2)性质:量刑身份属于责任的内容。

(3)意义:具有量刑身份的情形被称为不真正身份犯;当然,其他没有身份的人不受该身份的影响。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三、表现形式:

1、形成时间: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前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者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行为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才形成的特殊地位,或者因为实施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特殊地位,不属于特殊身份。

2、具体内容:身份内容包括:特定公职(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等)、特定职业(航空人员、医务人员等)、特定法律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特定法律地位(证人、鉴定人、罪犯、罪犯嫌疑人、被告人等)、持有特定物品(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参与某种活动(投标人、公司发起人)、患有特定疾病(严重性病患者)、居住地和特定组织人员(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

3、存续期间: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终身具有的身份(如:性别或者国籍),也可能是一定时期或临时具有的身份(如: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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