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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妨害公务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10 06:25:38 浏览:205

杨某某妨害公务案例

案例:杨某某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日,灵璧县禅堂乡党委委员孟某,禅堂乡司庙村工作人员张某兰、杨某录等人依法在灵璧县禅堂乡司庙村大杨庄路口设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检查卡点,对过往车辆、人员进行登记,测量体温。

当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乘坐其女儿杨某妹的车经过该卡点,拒不配合检查,辱骂孟某、杨某录等人,并强行推开路障乘车回家。孟某报警,灵璧县公安局禅堂派出所副所长李某跃接警后带领辅警倪某伟、朱某、张某文到灵璧县禅堂乡周杨村大杨庄杨某某家处警时,被告人杨某某又对李某跃殴打、辱骂。

【裁判结果】

灵璧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从重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来源:安徽高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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