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3-11-10 06:25:39 浏览:286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案件证据指引参考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无视国家规定,公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侵犯的是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和正常的管理秩序,行为人的客观表现为具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承办此类案件时应注意审查和收集以下方面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时间、地点、经过、方式、手段,作案工具、参与人;
(2)逃避国家有关机关监督、检查的手段、经过;
(3)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种类、数量、杀伤力、部件的来源、数量、种类、品名、产地、价值、特征,去向以及明知程度;
(4)单位犯罪的,单位决策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时间、地点、决策经过、具体部署、实施过程和获利情况等;
(5)非法制造的,应查明是自行设计、制造,还是改装、修复和购买零件装配,技术获得方式、途径;
(6)非法买卖的,应查明从事枪支、弹药、爆炸物经营活动有无许可、经营数量、次数、雇员、交易人等;
(7)非法运输的,应查明行为人有无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枪支、弹药、爆炸物运输的行为以及如何逃避监管,运输工具、路线、起运地、目的地情况、运费及相关参与人员情况;
(8)非法邮寄的,应查明行为人是否采取了蒙混、夹带、欺骗等方式,是否与邮政人员通谋,包裹特征等;
(9)非法储存的,应查明行为人储存场所,储存物是否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情况,委托人、管理人、经手人、知情人等;
(10)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应查明行为人之间如何进行联络、交易等详细经过;
(1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用途,如销售自用、赠与及是否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况;
(12)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包括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件犯罪主观情况。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
(3)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动机、目的。
4、共同犯罪情况。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
5、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二) 证人证言
包括发现人、保管人、买卖关系人、制造工人、技术传授人、查获人等,单位犯罪的,还要收集参与员工、单位领导等知情人的证言。
(三) 物证
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其零部件、机械设备、交易款物、包装物、运输工具等物证。
(四)书证
包括:与案件有关的购买作案工具的收据、发票,书信、字条、日记,杀伤力证明,经营许可证、单位集体讨论记录、有关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单位账目、图纸、技术要求说明书、生产日志记录本、邮寄凭证、运输合同等书面材料。
(五)鉴定意见
包括:指纹、足迹等痕迹鉴定意见,枪支、弹药、爆炸物及零部件的性能鉴定意见等。
(六)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光线、现场方位、现场概貌、中心现场位置;(2)现场的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现场物的摆放、陈设情况,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含足迹、指纹等)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犯罪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现场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查获武器、监控交易、转移过程等录像、录音资料;
(2)犯罪嫌疑人转移行动轨迹的监控视频;
(3)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
(4)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电子数据。与本案有关的微信、QQ、电子邮件等社交软件通讯内容、支付交易记录及其他电子数据等。
(八)其它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首、投案、前科证据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3、报案登记、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及破案经过说明等材料;
4、用于证明辨认、搜查、勘验、审讯等侦查程序合法的相关录音录像资料。
以上是正义刑事律师网根据网络资料整理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案件证据指引参考,意在和刑事司法机关及刑事辩护律师相互学习和交流。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