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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2 06:25:39 浏览:209
危险驾驶罪案件定罪证据分析列表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证据清单(证据链)
张某甲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基本证据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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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链条 |
查证事项 |
基本证据名称 |
辅助证据名称 |
指引提示 |
案件线索来源 |
案件是如何被机关查获的 |
报警记录 |
收取保证金通知书、起诉意见书 |
证实案发及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的经过。 |
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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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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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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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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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及查获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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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数额及被告人无能力赔偿数额 |
现场高速公路护栏及被告人驾驶车辆受损照片 |
1、车辆行驶证证实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四川泸州南苑宾馆有限公司。 2、证实损失数额包括被告人张某甲支付车辆维修费6000元,支付路产补偿费53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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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损评估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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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认证中心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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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行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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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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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高速公路护栏修理费的人工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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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证犯罪事实 |
犯罪时间 |
被告人张某甲供述 |
证人张某乙、龙某某证实当晚(2014年5月10日)与被告人共同饮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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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张某乙、龙某某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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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公路路段监控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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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出警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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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地点 |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
证实案发地为:夏蓉高速公路隆纳段1956公里加240米路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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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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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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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地及周边监控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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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员 |
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户籍资料 |
1、车辆行驶证证实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四川泸州南苑宾馆有限公司。 2、证实事故由被告人本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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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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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驾驶的川E92622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辆行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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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状态 |
被告人供述 |
证实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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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驾驶(违章)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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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 |
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 |
1、证实被告人所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2、证实被告人肇事后未逃离现场 3、证实张某甲血样检材中酒精含量为169.5mg/100ml 4、证实张某甲的驾驶罪、肇事车辆已被扣押 5、证实现场物损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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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高速路段监控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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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方位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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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案发时车速状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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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与护栏撞痕、轮胎痕迹等痕迹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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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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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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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物品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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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张某乙、龙某某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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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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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 |
川E92622车辆行驶证 |
1、证实该肇事车辆的机动车属性及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包括行驶证、年检信息以及车辆安全机件状况。 2、证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3、被告人张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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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E92622车辆照片(包括发动机号、车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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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肇事车辆安全装置和安全机件状况的司法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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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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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 |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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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
被告人的自首、坦白、立功、前科劣迹等情况 |
案发经过 |
1、证实被告人系醉酒驾驶,包括血样提取记录、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等,证实张某甲案发血液酒精含量为169.5mg/100ml,未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车辆行驶证证实张某甲并非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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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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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没有逃离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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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没有交通肇事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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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肇事后的表现 |
被告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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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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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是否支付赔偿款、是否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等情况 |
支付车辆维修费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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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高速公路护栏修理费的人工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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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方的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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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护栏及肇事车辆物损评估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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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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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1、张某甲具有醉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系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等两个从重处罚情节。 2、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3、被告人醉酒驾车行为已导致高速公路防护栏和其驾驶的由泸州南苑宾馆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受损的危害后果; 4、被告人没有发生导致他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的情形,并非危险驾驶罪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如果行为人醉酒驾车发生导致他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则涉嫌构成其他犯罪,张某甲不具有上述情形,不影响对其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 |
(二)危险驾驶罪证据综合分析
1、关于被告人的主观状态。被告人张某甲危险驾驶行为的动机与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通过被告人的供述;当晚一起饮酒人员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违法犯罪记录以及案发时车速、车况等,可以证实张某甲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持故意心态,但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张某甲对于之后造成的物损结果同样持有希望或者放任心态。
2、关于被告人张某甲的从重情节。张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以及在高速公路上醉驾两项从重情节,通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书等加以证实。张某甲不符合《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即不能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由被告人供述、高速公路护栏修理费的人工发票、车辆维修费凭证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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