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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收益分配的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3-11-13 06:25:36 浏览:57

集体土地收益分配的法律依据具体如下: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2、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3、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定义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带动了集体经济的腾飞,集体收益不仅包括土地征收所获得的收益,还涵盖了集体企业的收益,利用集体资源获得的利益等。一般情况下征地补偿款数额较大,款项由村集体组织统一分配,或者村集体组织利用集体财产进行投资获利、创办集体企业等集体收益。使得集体组织有了可供分配的财产,因此产生了集体收益分配权。

收益分配方案是凡当事人双方对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另有约定,但未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协议书及有关保证书,其效力不能对抗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分配方案。首先,分配方案的内容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部分抵触的,抵触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其次,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定产生,符合民主议定程序。

农村土地收益分配的政策:

1、补偿给股东: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2、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

(1)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2)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

3、补偿给农民:

(1)放弃统一安置的,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3)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村集体收益分配如下:

1、依据当年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净收入,确定分配额度和比例。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充分尊重成员意见。

2、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有关收益分配的约定,按照成员享有的份额进行年度收益分配,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综上所述,为了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所以被征收农民不用太过担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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