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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高法指导案例,史某振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发布时间:2023-11-13 06:25:39 浏览:265

2022最高法指导案例,史某振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指导案例188号

史某振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11月29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诉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涉案财物权属/案外人

裁判要点

在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理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进行调查,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其意见,确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其出庭,以查明相关财物权属。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

基本案情

被告人史某振2007年12月即开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014年以来,被告人史某振、赵某、付某刚等人先后实施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查扣史某振前妻王某某房产一套及王某某出售其名下路虎越野车所得车款60万元,另查扣王某某工商银行卡一张,冻结存款2221元。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王某某就扣押财物权属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审理期间,人民法院通知王某某出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史某振与王某某2012年9月结婚。2013年7月,王某某在河南省焦作市购置房产一处,现由王某某及其父母、女儿居住;2014年2月,史某振、王某某以王某某名义购买路虎越野车一辆;另扣押王某某工商银行卡一张,冻结存款2221元。2014年12月,史某振与王某某协议离婚,案涉房产、路虎越野车归王某某所有。路虎越野车已被王某某处分,得款60万元,现已查扣在案。

裁判结果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豫0821刑初3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某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路虎越野车的全部卖车款60万元及王某某银行卡存款2221元)。本案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宣判后,史某振、赵某、付某刚等被告人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9)豫08刑终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史某振、赵某、付某刚等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史某振前妻王某某名下的路虎越野车系史某振与王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史某振与王某某均无正当职业,以二人合法收入无力承担路虎越野车的购置费用。史某振因被网上追逃无法办理银行卡,其一直使用王某某的银行卡,该卡流水显示有大量资金进出。综上所述,可以认定购置路虎越野车的费用及该银行卡中剩余钱款均属于违法所得,故已查扣的卖车款60万元及银行卡中剩余钱款均应当予以没收。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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