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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3 06:25:39 浏览:811
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不起诉案例
案例:李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深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理由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根据2001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然后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2号)解释不是以贩卖为目的的购买学历学位证书行为不构成犯罪;
购买教师资格证是在获得真证的情况下为了备用,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案例:张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宿豫检诉刑不诉〔2018〕60号)
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文件海船舶〔2016〕619号(2016年11月22日印发)以及〔2016〕628号(2016年11月25日印发)的文件规定,取消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船舶签证簿》的配备和使用,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均不再办理船舶签证簿的核发、换发和补发,《船舶签证簿》不再作为船舶的法定文书。因此《船舶签证簿》不应再归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张某某伪造、买卖《船舶签证簿》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苏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
(辽中检公诉刑不诉〔2015〕24号)
案情
2014年9月,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黄某某(另案)将已购得的辽中县老大房镇丁家村27小班地块的杨树及伪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卖给王某某(另案)。2014年10月1日,王某某组织人员将辽中县老大房镇丁家村27小班的杨树砍伐,共伐杨树487株,立木蓄积86.6573立方米。
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行为,在客观上没有参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主观上对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不知情,不构成犯罪。
案例:关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
(海检二部刑不诉〔2019〕92号)
案情
2010年关某某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在海拉尔区**办**组**路**号,分别违法建设了两处平房,因拆迁需要办理两处房产的房产证,并通过亲属找到王某某办理,李某甲听到此事后说此事她能办理,因办理房产证需要**局的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王某某让李某甲找李某乙办理此事,李某甲找到李某乙帮忙办理这两套规划手续,李某乙在**局打听发现这两套规划手续无法办出,李某甲授意李某乙办理假的也可以,李某乙找赵某某要来空白的**局手续,让赵某某私刻一枚**局的公章,并盖上了空的**局手续上,将盖好章的空白**局手续交给李某甲,并由王某某审批后,办出房产所有权证。
在关某某违建房产拆迁时,关某某将此房产证给**局工作人员审核,**局发现此违建房产根本没有在**有审批登记,在关某某多次找王某某和李某甲要回办理房产证费用时,李某甲多给关某某5000元封口费,让关某某不要说出办理房产证这件事。
理由
本院认为,关某某主观上不具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主观故意,且本案已经过追诉时效,不构成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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