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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9 06:25:40 浏览:287
余某某妨害公务案例
案例:余某某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31日上午9时许,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季楼村按照安徽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要求,在村路口设置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检查点,实行村组封闭。
被告人余某某不听疫情防控人员劝告,执意骑电瓶车外出卖破烂,在受到阻拦后辱骂、撕扯季楼村会计杨某超,持棍打在包保辅警李某手指上。随后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符离派出所民警刘某带队出警制止,将余某某带上警车。在警车上,余某某又脚踢辅警欧某振,并将辅警侯某林、朱某、马某宇手部抓伤。
【裁判结果】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疫情防控人员劝阻其出村及出警人员查处其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过程中以暴力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余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来源:安徽高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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