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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0 06:25:36 浏览:60
具体时间不确定。一般情况下,法律实施要经过以下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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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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