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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办副主任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1-21 06:25:37 浏览:118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鄂1127刑初16号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梅检刑诉〔2018〕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08年起国家开展第二轮退耕还林农村能源建设项目,根据省市有关政策,在黄冈地区推广的沼气、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路灯、生物质节能炉等设备的公开招标由黄冈市农村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黄冈市能源办)负责。

2008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担任市能源办副主任,负责组织开展农村能源项目实施与管理、农村能源设备的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督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北华某1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1公司”)、武汉峰惠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惠公司”)、湖北金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湖北华某2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2公司”)、湖北华宝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公司”)、湖北蓝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某公司”)、浙江创辉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湖北代理(以下简称“创辉公司湖北代理”)等七家公司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上述单位相关负责人所送财物70.290444万元。其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三十二次收受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华某1公司董事长胡某所送人民币5.32万元。

华某1公司业务范围主要是工程预、决算、招标代理等业务。自2009年起代理了黄冈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项目(沼气配件、生物质节能炉、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路灯等)的招标事宜。在承接委托代理和被指定代理招投标过程中,华某1公司董事长胡某多次找朱某某,希望能将项目代理权交给其公司,朱某某答应后与主任霍某(另案处理)商量决定将市能源办项目的招标代理权给予华某1公司来做,胡某为感谢朱某某的帮忙,2009年至2012年间,共三十二次送给朱某某现金或加油卡,共计5.32万元。

(1)2009年9月左右,胡某所代理的峰惠公司与华宝公司招标完成后,朱某某在办公室两次收受胡某所送现金各1000元,共计2000元,以感谢朱某某把招标代理权指定给他的公司代理。

(2)2010年春节前,在胡某办公室,朱某某收受胡某以“过年费”名义所送现金5000元。

(3)2011年8月,朱某某女儿升学,收受胡某所送礼金3000元。

(4)2011年下半年,朱某某在胡某的办公室收受其所送5000元中石化加油卡一张.

(5)2012年9月,胡某所代理的太阳能热水器和生物质节能炉招标结束后,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胡某所送现金3000元。

(6)2012年9月,胡某安排公司会计刘蕾将该公司以前赠送给朱某某的加油卡拿去充值5000元,然后刘蕾到朱某某办公室将已充值5000元的加油卡送给了朱某某。

(7)2012年华某1公司在朱某某的帮忙下承接了市能源办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胡某多次跟朱某某讲要帮他买一部相机或者拿发票到其公司报账。年底,朱某某在武汉花费8700元购买一个佳能相机镜头,后朱某某拿购货发票到胡某办公室找其报账,胡某当时按原价给朱某某现金8700元。

(8)2010年至2016年,胡某每年端午节期间向朱某某赠送500元的购物卡一张,7年共送购物卡3500元。

(9)2010年至2017年,胡某每年中秋节、春节分别向朱某某赠送面值500元和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8年共送购物卡12000元。

(10)2017年3月,朱某某父亲去世,收受胡某所送礼金3000元。

(11)2018年1月,胡某安排公司职员张某到朱某某办公室向其赠送3张黄商购物卡,每张卡面值1000元,共计3000元。

2.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三十九次收受峰惠公司总经理刘某所送现金,共计34.570444万元。

峰惠公司于2003年成立,公司总经理是刘某。该公司主要经营太阳能路灯和太阳能热水器及光伏发电项目。2008年国家推动开展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项目,黄冈市能源办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刘某请黄冈市能源办负责招标工作的副主任朱某某在招投标上给予峰惠公司帮助、关照,并多次给予朱某某以财物,朱某某收受财物后,违反规定向刘某透露标底和竞价报价内幕信息,告知投标注意事项,并设置有利于峰惠公司中标的条件,使峰惠公司长期中标,成为黄冈地区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路灯的供应商,获取了巨额不正当利益。在招标前后及逢年过节期间,刘某为感谢朱某某的帮忙以及希望朱某某以后继续给予关照,39次主动送给朱某某财物,朱某某全部收下:

(1)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峰惠公司刘某邀请朱某某到其公司商量招投标的细节,在刘某办公室,双方一起商量怎么中标,商量好后,刘某把准备好的用黄色牛皮纸信封装着的5000元送给朱某某,表达希望朱某某帮忙中标,朱某某收下并答应帮忙。后在朱某某的帮助下,峰惠公司成功中标太阳能热水器项目。

(2)2009年春节期间,刘某希望在以后招投标上朱某某提供帮助,到朱某某的办公室送现金6000元,朱某某收下。

(3)2009年4、5月份,巩固退耕还林项目在招投标代理公司华某1公司开标。在开标前,为了更有把握中标,在华某1公司楼梯间,刘某把准备好的用黄色牛皮纸信封装着的5000元钱现金送给了朱某某,并再次表示希望朱某某帮忙关照。朱某某收下了钱,同意帮忙让公司中标。在朱某某等人的帮助下,峰惠公司成功中标。

(4)2010年春节期间,刘某在办公室为了感谢朱某某在招投标上的照顾,并希望在以后招投标等方面继续支持,送朱某某现金5000元,朱某某收下。

(5)2010年五一节前,为了感谢朱某某在招投标上对其公司的帮助,并希望以后在招投标上继续取得朱某某的关照,在黄冈市源大酒店一包间内,朱某某收受刘某所送现金5000元。

(6)2010年端午节前,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过节费”2000元。

(7)2010年7月份,太阳能热水器项目在黄冈军分区招待所开标,在朱某某等人的帮忙下,峰惠公司顺利中标。为感谢朱某某的帮忙,联络好感情,为以后项目继续实施,刘某请朱某某到其住宿的房间坐,说了一些感谢和希望以后继续帮忙中标的话后,把准备好的用黄色牛皮纸信封装着的5000元现金送给朱某某,朱某某收下。

(8)2010年9月,刘某为了联络各县市能源办人员关系,以便以后的项目实施中他们能给予方便,安排市能源办朱某某等人参观上海世博会,参观期间刘某送给朱某某现金3000元用于个人开支,朱某某收下。

(9)2010年中秋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3000元。

(10)2010年12月份,朱某某与黄冈市农业局及各县市农业局人员到台湾考察生态农业发展事宜,刘某陪同,途径香港时,刘某给朱某某购买了1012.44元相机配件、927元香水、2865元金项链;在台湾花莲景区一购物中心为朱某某购买一块价值4900元的机械手表,合计9704.44元。

(11)2011年元月份,朱某某在武汉杨春湖附近一家农家餐馆里收受刘某为感谢自己帮峰惠公司中标并希望招投标上继续支持、关照而送的感谢费5000元。

(12)刘某公司多次参与黄冈市能源办的项目招投标并顺利中标,在此过程中,朱某某给予峰惠公司很大帮助。2010年一年间,朱某某在刘某面前多次提出自己买车差钱的事情。刘某想到朱某某以前在招投标上的极力帮助,让公司在黄冈地区热水器市场份额越来越大,以后还想与朱某某长期合作,刘某送给朱某某9万元钱用于买车。2011年1月,刘某从公司备用金里拿出5万现金用黑色塑料袋装好到朱某某办公室送给朱某某,朱某某收下。过了几天,刘某又从公司备用金中拿出4万元用黑色塑料袋子装好,到朱某某办公室送给朱某某,朱某某收下。

(13)2011年春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为了感谢其在招投标上的帮忙,并希望在以后招投标等方面继续关照而送的现金5000元。

(14)2011年端午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2000元。

(15)2011年9月份,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以报销其个人小车费用名义所送现金1万元。

(16)2011年中秋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3000元。

(17)2011年8月份,朱某某把女儿考上大学消息告诉了刘某,刘某考虑到以后还要朱某某帮忙,于是准备了一个用大信封装的2万元“红包”,打电话约朱某某,在朱某某家附近,刘某车里,刘某把装有2万元钱的红包交给朱某某,朱某某收下。

(18)2011年下半年,刘某公司项目中标后,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5000元。

(19)2012年春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过年费”5000元。

(20)2012年5月,在武汉市汉口太子酒店朱某某战友聚会刘某请他们吃饭时,朱某某以赞助战友出书为名找刘某要了5000元钱。

(21)2012年端午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2000元。

(22)2012年9月,刘某去朱某某办公室办事,朱某某拿出一个信封说,信封里是他小车的一些过境费、加油票等费用,叫帮他报了,刘某表示同意并把这些票据拿走。过几天,刘某来到朱某某的办公室,把朱某某要求她报销的1万元现金送给朱某某,朱某某收下。

(23)2012年上半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按他要求为他报销个人小车费用1万元。

(24)2012年中秋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3000元。

(25)2012年11月份左右,太阳能热水器项目进入开标阶段,峰惠公司在朱某某的帮助下,顺利中标,为了感谢朱某某的帮助,刘某用黄色牛皮纸信封装了5000元现金来到朱某某办公室送给朱某某,朱某某将钱收下。

(26)2013年春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1万元。

(27)2013年端午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2000元。

(28)2013年9月一天晚上,太阳能热水器项目进入最后的招投标阶段,朱某某约刘某在黄冈东坡禅茶店里见面,讲刘某中标时间太长,影响不好,劝今年就不要投标了,刘某没有答应,而且还向朱某某提出,希望他在以后的业务上继续给她帮忙。临走前,刘某把准备好的用黄色牛皮纸信封装着的1万元钱送给朱某某,朱某某把钱收下。

(29)2013年中秋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3000元。

(30)2013年下半年,在开标前一天,刘某去朱某某办公室时,朱某某又拿出一叠2万元小车费用发票要刘某帮忙报销,过了几天刘某带2万元现金到朱某某办公室送给朱某某,朱某某收下。

(31)2014年春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1万元。

(32)2014年端午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2000元。

(33)2014年中秋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3万元。

(34)2015年春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1万元。

(35)2015年端午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2000元。

(36)2015年中秋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3000元。

(37)2016年春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1万元。

(38)2016年端午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2000元。

(39)2016年中秋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送的现金3000元。

3.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三十三次非法收受华宝公司执行董事沈某、副总经理陈某所送现金,共计24.8万元

华宝公司为了黄冈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生物质节能炉以及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路灯项目中标,公司执行董事沈某、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多次找到朱某某一起策划如何投标、竞标成功的事项,并请朱某某在招投标上予以帮助。朱某某违反规定,告知沈某标书制作要注意的事项,并设置有利于华宝公司中标的招标条款,选择其他单位陪衬投标,通过朱某某的帮忙,华宝公司多次中标市能源办项目,为华宝公司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为了感谢朱某某在招投标上帮助,华宝公司沈某、陈某33次给予朱某某以财物,朱某某均收下:

(1)2008年8月,全市能源工作会议在浠水三角山召开。华宝公司执行董事沈某为了以后能顺利中标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项目生物质节能炉项目,到朱某某所住宾馆房间,与朱某某协商投标事项,并请朱某某在投标上帮忙,朱某某答应帮华宝公司中标,为此沈某送朱某某现金5000元,朱某某收下。

(2)2009年春节前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沈某所送现金3000元。

(3)2009年端午节前,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沈某所送现金2000元。

(4)2009年7月,在朱某某帮忙下,华宝公司生物质节能炉中标,在该项目中标十多天后,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到市能源办朱某某处拿中标项目的执行文件时,送给朱某某现金5000元,朱某某收下。

(5)2009年中秋节左右,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沈某所送现金2000元。

(6)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00元。

(7)2010年端午节前后,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00元。

(8)2010年9月份,华宝公司再次中标黄冈市生物质节能炉项目。在中标后不久,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到市能源办朱某某处拿中标项目的执行文件时,送给朱某某现金5000元,朱某某收下。

(9)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3000元。

(10)2011年端午节,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00元。

(11)2011年9月份,华宝公司中标生物质炉项目,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在中标后到市能源办朱某某处拿中标执行文件时,送给朱某某现金5000元,朱某某收下。

(12)2011年中秋节,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00元。

(13)2012年春节前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3000元。

(14)2012年端午节,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00元。

(15)2012年10月份左右,华宝公司生物质节能炉项目续标后,陈某到市能源办朱某某处拿中标执行文件时,送给朱某某现金5000元,朱某某收下。

(16)2012年中秋节,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00元。

(17)2013年春节前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5000元。

(18)2013年端午节前后,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00元。

(19)2013年中秋节前后,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00元。

(20)2013年10月份左右,华宝公司再次中标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项目生物质节能炉项目,中标后不久,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到市能源办朱某某处拿中标执行文件时,送给朱某某现金5000元,朱某某收下。

(21)2014年春节前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5000元。

(22)2014年端午节前后的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00元。

(23)2014年10月上旬,华宝公司中标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项目生物质节能炉项目,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到市能源办朱某某处拿中标执行文件时,送给朱某某现金5000元,朱某某收下。

(24)2014年中秋节后的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的现金2000元。

(25)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3000元。

(26)2015年端午节前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00元。

(27)2015年8月,朱某某个人想换新车自己不想出钱,准备找华宝公司要钱换车,朱某某认为自己不方便出面,于是叫司机汪某出面找华宝公司沈某索要15万元,汪某便向沈某打电话告诉他朱某某买车差15万元,想找他“借钱”。沈某考虑到市场竞争激烈,自已公司做路灯资质不够,参加投标要朱某某的帮助,为让公司在黄冈地区多争取一些市场份额,便同意给钱。2015年8月14日,沈某安排从公司打款15万元到汪某提供的银行账户上。同月18日,朱某某叫上汪某带银行卡一起去购车,将沈某转账过来的15万元用于购车。

(28)2015年中秋节后的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00元。

(29)2016年春节前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3000元。

(30)2016年端午节前的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00元。

(31)2016年中秋节后的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00元。

(32)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3000元。

(33)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朱某某在黄冈市湖饭店包房过道,收受陈某所送现金3000元。

4.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次非法收受蓝某公司市场部经理蔡某所送现金,计2.3万元

蓝某公司前身为湖北安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5年变更为蓝某公司,该公司主要经营大、中型沼气池建设、户用沼气配件项目。2008-2018年4月期间,蔡某任该公司市场部经理。为了黄冈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项目中标,蔡某找到朱某某,请朱某某在该公司投标上给予帮助、支持,朱某某同意后,指点该公司投标注意事项、投标额设定的上下限、投标需要各县市区有网点等细节,还出面做工作让其它公司放弃投标以及让本单位评标代表汪某给蓝某公司评高分使其顺利中标,为该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朱某某两次收受蔡某所送现金2.3万元。

(1)2012年中秋节前一天下午,在黄冈师院门口,朱某某收受蔡某所送现金3000元。

(2)2014年12月份,朱某某在中商百货附近一家茶楼二楼与蔡某见面商量蓝某公司投标的事,朱某某收受蔡某所送现金2万元。

5.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次非法收受金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卢某所送现金,共计2万元。

金某公司成立于2003年,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卢某,营业范围为生物质能源及环保工程(包括沼气配件)、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工程(包括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等。为了黄冈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项目建设中太阳能热水器项目中标,卢某多次找朱某某,请他在招投标上给予帮助,朱某某表示同意。之后朱某某告知该公司招投标注意事项,并同评委打招呼让他们关注、倾斜金某公司,使得该公司顺利中标,中标后又向各县市区能源办推荐与金某公司签订合同,为金某公司谋取利益,朱某某收受金某公司卢某所送现金2万元。

(1)2012年年底,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卢某为了感谢朱某某在当年太阳能热水器招投标上的帮忙所送现金1万元。

(2)2014年1月春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卢某为了感谢朱某某在当年太阳能热水器招投标上的帮忙所送现金1万元。

6.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次非法收受创辉公司湖北代理聂某所送现金,共计1万元。

浙江创辉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是浙江一家生产销售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保温水箱等产品的公司,2009年至2011年聂某代理了该公司在湖北地区的产品销售。为了中标黄冈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太阳能热水器项目,聂某找到朱某某,请朱某某帮忙由其代理的公司中标,朱某某答应帮忙。之后朱某某以该公司资质条件为蓝本设置如下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即:①将公司注册资本金上调为2000万元以上;②必须查看当年的太阳能热水器权威机构的质量检测省级以上报告;③开标前审核报名企业的“3C”认证书是否有效,“3C”认证书中是否包含有投标的产品型号;④在黄冈市境内是否从事过同类型的项目。指点该公司投标标书应注意事项等方式使创辉公司顺利中标,为聂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朱某某2次收受聂某所送现金1万元。

(1)2009年上半年,在武汉聂某的农机经营部,朱某某收受聂某请求其帮助让公司中标所送现金5000元。

(2)2009年9月份,创辉公司取得黄冈太阳能热水器项目中标后,在黄冈市军分区第一招待所房间里,聂某为了感谢朱某某帮助,使其公司中标,送给朱某某现金5000元,朱某某收下。

7.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次非法收受华某2公司操志华所送现金,共计0.3万元。

华某2公司由操志华和戴某出资,成立于2013年1月,该公司经营范围是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新能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安装以及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太阳能光伏发电站的设计、施工与管理等。为了中标黄冈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项目,操志华借用两家公司资质投标,并希望朱某某在招投标上给予帮忙。朱某某明知操志华违规参与投标,违规操作使操志华多次顺利中标,为其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朱某某2次收受操志华所送现金0.3万元。

(1)2017年太阳能路灯招标前,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操志华所送现金1000元。

(2)2017年3月朱某某父亲去世,操志华到殡仪馆挂祭,朱某某收受操志华所送礼金2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利用担任黄冈市农村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0.29044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证明、中共黄冈市委组织部任职文件、市农村能源办基本情况和主要职责,黄冈市农村能源项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购销合同、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胡某、刘某、沈某、陈某、蔡某、熊某、卢某、聂某、操志华、汪某、苏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被告人朱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黄冈市能源办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该单位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农村能源项目,负责黄冈地区的沼气、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路灯、生物质节能炉等设备的推广工作。从2008年7月至2018年1月止,被告人朱某某在担任黄冈市能源办副主任期间,为华某1公司、峰惠公司、金某公司、华某2公司、华宝公司、蓝某公司、创辉公司湖北代理等七家公司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索取和收受上述单位相关负责人所送财物共计70.290444万元。案发后,朱某某已退赃款813104.44元。

一、自2009年起华益公司代理了黄冈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项目(沼气配件、生物质节能炉、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路灯等)的招标事宜。胡某为感谢朱某某,于2009年至2012年间,共计向朱某某送钱物价值53200万元,其中现金16000元、加油卡10000元、购物卡18500元、报销发票8700元。

1.2009年9月左右,胡某所代理的峰惠公司与华宝公司招标完成后,朱某某在办公室两次收受胡某所送现金各1000元,共计2000元;2010年春节前,在胡某办公室,朱某某收受胡某过年费5000元;2011年8月,朱某某因女儿升学,收受胡某所送礼金3000元;2012年9月,胡某所代理的太阳能热水器和生物质节能炉招标结束后,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胡某现金3000元;2017年3月,朱某某父亲去世,收受胡某礼金3000元。朱某某共计收受胡某现金16000元。

2.2011年下半年,朱某某在胡某的办公室收受胡某所送中石化加油卡一张,价值5000元;2012年9月,胡某安排公司会计刘蕾将该公司以前赠送给朱某某的加油卡拿去充值5000元,然后刘蕾到朱某某办公室将已充值5000元的加油卡送给了朱某某。

3.2012年,胡某主动帮朱某某在其公司报销佳能相机镜头票据一张,价值8700元。

4.2010年至2016年,胡某每年端午节期间向朱某某赠送500元的购物卡一张,7年共送购物卡3500元;2010年至2017年,胡某每年中秋节、春节分别向朱某某赠送面值500元和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8年共送购物卡12000元;2018年1月,胡某安排公司职员张某到朱某某办公室向其赠送3张黄商购物卡,每张卡面值1000元,共计3000元。共计收受价值18500元购物卡。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朱某某自书的《我的交代》《交代材料》,证实2009年9月,在朱某某办公室,朱某某收受胡某2000元现金;2010年春节前,在胡某办公室,朱某某收受胡某现金5000元;2011年8月,因朱某某女儿上大学,在朱某某办公室收受胡某现金3000元;2011年下半年,在胡某办公室,胡某安排其公司会计送朱某某价值5000元的加油卡;2012年9月,太阳能热水器、生物质节能炉招标结束后,在朱某某办公室胡某送其现金3000元;2012年9月左右,胡某安排其公司刘会计向朱某某的加油卡充值5000元;2012年年底,朱某某将其购买的价值8700元相机镜头发票在胡某公司予以报销;2010年至2017年的春节,胡某每个春节送一张购物卡,每张价值1000元,共计8张购物卡,价值8000元;2010年至2016年端午节,胡某在朱某某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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