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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1 06:25:39 浏览:157
过失致人死亡无罪案例,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例
涉嫌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6)新4003刑初99号)
【裁判理由】本案被害人杨某因向被告人程某某索要劳务工资,乘座被告人程某某驾驶的车辆时跌落车外,被害人杨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住院68天后死亡。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程某某对被害人杨某的死亡结果存在过失行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作为车主和驾驶人,未尽保证车上乘客安全的注意义务,致使杨某掉落车外导致死亡,并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对被害人杨某未系安全带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危害结果发生。首先未系安全带与乘客掉下来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害人杨某是否系安全带不是其从车上掉下去死亡的现实危险和直接原因,以此证明被告人程某某主观上存在过失证据不足,其次在车门开到被害人杨某掉下去的短暂时间,被告人程某某应采取何种紧急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或是否具有危害结果避免的可能性,本案目前无相关的专业鉴定等证据支撑和法律依据证实驾驶人员即被告人程某某未尽到保证乘客安全的注意义务和责任,故认定被告人程某某存在过失的证据不足。对奎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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