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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黄岛检刑诉〔2022〕682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1-22 06:25:39 浏览:184

案件概述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诉〔2022〕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案件于2022年7月6日中止诉讼,同年7月25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自2019年4月至今通过使用微信名为“我不是完美稚女”的专用微信号冒充女性以各种理由向网友索要钱财。经查,微信名为“十二月”的魏鼎洲于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2月27日,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被骗取共计人民币3435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转账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系坦白,依法从宽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34天,即自2022年7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胡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435元给被害人魏鼎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丽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贵斌

书记员张馨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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