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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2 06:25:40 浏览:168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案由规定》的通知
公法制〔2021〕17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规范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案由,引导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案由规定》(以下简称《案由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国家赔偿案由重要意义。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案由,是公安行政刑事执法行为引发国家赔偿争议、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依法向受害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严格规范执法,不出现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执法问题,是公安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案由规定》系统总结了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执法时可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主要执法环节和执法行为,有利于引导公安民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避免出现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执法问题;有利于各级公安机关针对赔偿案件反映的执法问题改进执法工作,不断提高公安执法规范化水平;有利于完善公安机关执法责任体系,督促公安民警牢固树立国家赔偿责任意识,切实增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主动性、自觉性。
二、系统掌握国家赔偿案由法律依据。《案由规定》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制定,同时依照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执法职责和手段措施,对国家赔偿法规定不明确的地方作了细化,共确定27个案由,其中行政赔偿案由17个、刑事赔偿案由10个。行政赔偿案由中,侵犯人身权案由9个、侵犯财产权案由8个。刑事赔偿案由中,侵犯人身权案由7个、侵犯财产权案由3个。这些案由涵盖了公安行政刑事执法中现场执法、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作出处理决定等涉及当事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主要执法环节和执法行为。系统掌握每个案由及其法律依据,特别是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有助于系统掌握公安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三、积极督促国家赔偿案由正确执行。国家赔偿案由是国家赔偿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国家赔偿案件名称中准确表述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案由三要素,准确体现国家赔偿争议双方和具体事由。申请赔偿的同一事由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案由的,适用与所涉执法行为联系最密切的案由。同一赔偿申请有多项事由的,并列适用不同案由。对选择性案由,根据具体案情和赔偿请求选择适用。不得将《案由规定》作为赔偿案件受案范围或者受理审查的依据,不得以赔偿申请没有相应案由、赔偿请求人未提出案由或者案由不正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赔偿申请的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执法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确定的案由不准确的,应当及时决定或者建议予以变更。复议机关审查发现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案由不准确的,应当在复议审查中予以变更。
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开展全警实战大练兵,通过集中培训、以案释法、比武竞赛、抽查考核等多种方式方法,组织全体公安民警认真学习《案由规定》,系统掌握国家赔偿案由的重要意义、法律依据和适用要求,做到人人熟知会用,牢固树立国家赔偿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案由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 安 部
2021年9月29日
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案由规定
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安机关行政刑事执法和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案由规定如下:
一、行政赔偿案由
(一)侵犯人身权
1.违法继续盘问、强制传唤、拘留审查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违法继续盘问、强制传唤、拘留审查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赔偿案件。
2.违法采取约束措施、强制检测、强制隔离戒毒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违法对醉酒的人、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采取约束措施,对吸毒人员实施强制检测、强制隔离戒毒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赔偿案件。
3.违法行政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违反法定条件、程序、时限行政拘留的赔偿案件。
4.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二项)。超越法定权限和措施非法拘禁以及其他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赔偿案件。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项)。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人身伤害、死亡的行政赔偿案件。
6.违法制止、抓捕、带离、传唤致伤、致死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项)。违法制止、抓捕、带离、传唤造成人身伤害、死亡的行政赔偿案件。
7.殴打、虐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项)。殴打、虐待造成人身伤害、死亡,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死亡的行政赔偿案件。
8.未依法救治致伤、致死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项)。未依法救治受伤或者患病的在押人员、涉案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死亡的行政赔偿案件。
9.违法造成人身伤害、死亡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项)。其他侵犯人身权造成人身伤害、死亡的行政赔偿案件。
(二)侵犯财产权
10.违法扣押、扣留、查封、冻结、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封存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项)。违法采取扣押、扣留、查封、冻结、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行政赔偿案件。
11.违法收缴、追缴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项)。违法收缴、追缴的行政赔偿案件。
12.违法罚款、没收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一项)。违法罚款、没收的行政赔偿案件。
13.违法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一项)。违法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造成财产损害的行政赔偿案件。
14.违法加处罚款、拍卖、变卖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或者变卖查封、扣押财物的行政赔偿案件。
15.违法征用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违法征用造成财产损害的行政赔偿案件。
16.违法许可、登记、备案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登记、备案造成财产损害的行政赔偿案件。
17.违法侵犯财产权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其他侵犯财产权造成财产损害的行政赔偿案件。
二、刑事赔偿案由
(一)侵犯人身权
18.违法刑事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法定条件、程序和时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其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赔偿案件。
19.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人身伤害、死亡的刑事赔偿案件。
20.违法制止、抓捕、带离、拘传致伤、致死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违法制止、抓捕、带离、拘传造成人身伤害、死亡的刑事赔偿案件。
21.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伤、致死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造成人身伤害、死亡的刑事赔偿案件。
22.殴打、虐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致伤、致死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殴打、虐待造成人身伤害、死亡,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死亡的刑事赔偿案件。
23.未依法救治致伤、致死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未依法救治受伤或者患病的在押人员、涉案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死亡的刑事赔偿案件。
24.违法造成人身伤害、死亡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其他侵犯人身权造成人身伤害、死亡的刑事赔偿案件。
(二)侵犯财产权
25.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刑事赔偿案件。
26.违法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违法没收被取保候审人的保证金或者对取保候审保证人予以罚款的刑事赔偿案件。
27.违法侵犯财产权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其他侵犯财产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刑事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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