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全文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无罪裁判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23 06:25:38 浏览:166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无罪裁判案例

案例:孟某松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2017)冀0981刑初56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刑法228条文释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将依法管理和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擅自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本案中,牛村村委会对置换所得的国有土地属于非法占用,其没有也不可能取得该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既不是依法管理也不是依法持有该土地使用权,其在土地上建房,并分配所建楼房给村民使用,仍不能改变其非法占用和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事实,并未发生土地使用权权属的转让,本案不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在其没有使用权的前提下,无法认定其属于非法转让土地。

故牛村村委会的行为不能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牛村村委会不构成犯罪,孟某松亦不构成犯罪,应宣告孟某松无罪。

案例:马某、王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再审案((2014)亳刑再终字第00003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上诉人马某、王某未经审批在集体土地上建房销售的事实清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本案原审上诉人马某、王某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房出售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该行为宜由主管部门依照行政法规予以处理。

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对马某、王某申诉认为其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意见予以采纳。

案例:汤某某诈骗、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2019)赣0421刑初156号)

裁判理由

九江县港口页岩砖厂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股东发生变化,并不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还属于原来的九江县页岩砖厂,被告人汤某某将九江县页岩砖厂承包给了他人,只是经营权的转移,土地使用权还属于原来的九江县页岩砖厂,因此,被告人汤某某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分类: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