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3-11-23 06:25:39 浏览:110
王某投放危险物质罪案例一审判决书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文刑初字第28-2号
王某投放危险物质罪案例
公诉指控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刑诉(20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因被告人王某脱逃,本院对本案中止审理。被告人到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经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因其小姑子薛某乙经常辱骂她,便怀恨在心。2013年7月13日8时许,王回家后见家中无人,便起意报复。后该王找见南房里放的两瓶农药,将其中一瓶氧乐果农药打开,用农药瓶盖倒了半盖农药,然后倒到薛某乙和其父母住的正房里间的一个红色暖瓶内。几分钟后,被告人的公公薛某甲回家,在做晚饭汤面时用了部分该暖瓶内的水。8时30分许,被告人的婆婆张某和薛某乙也回到家中,四人准备吃饭(且薛某甲已吃了几口),适逢张某口渴,喝了该暖瓶内的一口水后,发现有农药异味,遂去县医院检查、报案。经检查,薛某甲、张某无明显中毒症状。经省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暖瓶中提取的水中有氧乐果、灭多威农药成份。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被告人王某表示自愿认罪。
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因其小姑子薛某乙经常辱骂她,便怀恨在心。2013年7月13日8时许,王某回家后见家中无人,便起意报复。后王某找见南房里放的两瓶农药,将其中一瓶氧乐果农药打开,用农药瓶盖倒了半盖农药,然后倒到薛某乙和其父母住的正房里间的一个红色暖瓶内。几分钟后,被告人的公公薛某甲回家,在做晚饭汤面时用了部分该暖瓶内的水。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的婆婆张某和薛某乙也回到家中,四人准备吃饭(且薛某甲已吃了几口),适逢张某口渴,喝了该暖瓶内的一口水后,发现有农药异味,遂去山西省文水县人民医院检查并报案。经检查,薛某甲、张某无明显中毒症状。经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暖瓶中提取的水中有氧乐果、灭多威农药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户籍证明,被告人作案地点、工具等照片,文水县人民医院门诊手册,文水县人民医院超声报告及诊断证明书,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案件侦查大队归案情况说明,证人薛某甲、张某、薛某乙证言,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毒物分析鉴定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在暖瓶内投放农药,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且该行为系因家庭纠纷引起,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王某投放危险物质罪案例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