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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投放危险物质罪案例一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1-23 06:25:39 浏览:110

王某投放危险物质罪案例一审判决书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文刑初字第28-2号

王某投放危险物质罪案例

公诉指控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刑诉(20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因被告人王某脱逃,本院对本案中止审理。被告人到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经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因其小姑子薛某乙经常辱骂她,便怀恨在心。2013年7月13日8时许,王回家后见家中无人,便起意报复。后该王找见南房里放的两瓶农药,将其中一瓶氧乐果农药打开,用农药瓶盖倒了半盖农药,然后倒到薛某乙和其父母住的正房里间的一个红色暖瓶内。几分钟后,被告人的公公薛某甲回家,在做晚饭汤面时用了部分该暖瓶内的水。8时30分许,被告人的婆婆张某和薛某乙也回到家中,四人准备吃饭(且薛某甲已吃了几口),适逢张某口渴,喝了该暖瓶内的一口水后,发现有农药异味,遂去县医院检查、报案。经检查,薛某甲、张某无明显中毒症状。经省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暖瓶中提取的水中有氧乐果、灭多威农药成份。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被告人王某表示自愿认罪。

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因其小姑子薛某乙经常辱骂她,便怀恨在心。2013年7月13日8时许,王某回家后见家中无人,便起意报复。后王某找见南房里放的两瓶农药,将其中一瓶氧乐果农药打开,用农药瓶盖倒了半盖农药,然后倒到薛某乙和其父母住的正房里间的一个红色暖瓶内。几分钟后,被告人的公公薛某甲回家,在做晚饭汤面时用了部分该暖瓶内的水。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的婆婆张某和薛某乙也回到家中,四人准备吃饭(且薛某甲已吃了几口),适逢张某口渴,喝了该暖瓶内的一口水后,发现有农药异味,遂去山西省文水县人民医院检查并报案。经检查,薛某甲、张某无明显中毒症状。经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暖瓶中提取的水中有氧乐果、灭多威农药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户籍证明,被告人作案地点、工具等照片,文水县人民医院门诊手册,文水县人民医院超声报告及诊断证明书,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案件侦查大队归案情况说明,证人薛某甲、张某、薛某乙证言,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毒物分析鉴定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在暖瓶内投放农药,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且该行为系因家庭纠纷引起,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王某投放危险物质罪案例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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