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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未结算谁承担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23-11-24 06:25:37 浏览:83

法律分析:一、建设工程未结算谁承担举证责任
建设工程的结算是指工程竣工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工程量计算、审计工作并将应付工程款进行清算。如果工程未结算,那么因工程未结算而引起的争议,关于举证责任主要分以下两种情况:
1. 如果是承包人提起诉讼,主张包工期内已完工,要求支付工程款,那么承包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即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工程已经完工,例如竣工验收报告、交付证明书等文件,以充分说明自己的请求。
2. 如果是发包人提起诉讼,主张工程还未完工,要求承包人完成工程任务或要求赔偿工程滞纳金等,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需要证明工程还未完工或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等,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充分说明自己的请求。
在建设工程未结算的纠纷中,当事人需要进行举证,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当事人需要根据自身的纠纷情况和证据材料,确定自己的举证责任,积极筛选、整理和提交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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