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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时间:2023-11-25 06:25:39 浏览:292

如何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如何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下面通过一个小的案例来简要分析。大斌是一家汽车修理厂员工,因为在维修的过程当中,与客户发生争吵心里产生怨怼。在下班后和同事一起去吃晚餐,多喝了几杯白酒。晚上回到宿舍后,想起白天发生的不愉快,心里越想越气。于是自行来到修理厂,把客户的车开出去。开到了,一座广场前,看到很多人在跳广场舞,直接冲向了人群。由于大斌的冲动,导致多名锻炼的市民伤亡。人们将大斌控制住,警察赶到后,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受伤的市民经医院抢救,仍然有5人死亡,10人以上重伤,多名人员不同程度的轻伤。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大斌进行了起诉。

如何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何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构成要件有以下四点:

客体要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要件,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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