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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6 06:25:37 浏览:203
伪造货币罪案例,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2000年出生,被告人周某,2002年出生,二人均为初中肄业。2021年,王某和周某商量着想法子弄点钱花,又不想费力工作,遂将主意打到了伪造货币上。二人共同出资,通过网络寻找到传授伪造货币技术的“师傅”,专门到河南拜师学艺并购买了工具和原材料。同年5月至8月,两人租赁某房屋作为据点开始伪造货币,并将部分伪造的货币出售。2021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归案并缴获作案工具一宗,搜出84张2005版20元面值半成品纸币,面额合计1680元;867张2005版百元面值的纸币,面额合计86700元。以上纸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鉴定均为假币。另查明,王某通过伪造货币非法获利6000元,周某通过伪造货币非法获利8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周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鉴于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并系初犯、偶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作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假币在社会上流通,还会让他人遭受财产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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