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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上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

发布时间:2023-11-26 06:25:38 浏览:192

刑法理论上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

刑法理论上将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的或者作为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

身份犯又可以分为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特殊身份,则犯罪就根本不成立,比如贪污罪。

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构成,比如非法拘禁罪。如果行为人不具备该身份,犯罪也成立。如果行为人具备该身份,则刑罚的科处就比不具有该身份的人要加重或减轻。

本文简单的列举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包括的一些罪名。

真正身份犯包括:

贪污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叛逃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报复陷害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放纵走私罪(主体只能是海关工作人员);

徇私枉法罪(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等。

刑法渎职犯罪一章中的罪名属于真正的身份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属于渎职罪的罪名主要有: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员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放纵走私罪等。

不真正身份犯包括:

诬告陷害罪(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非法拘禁罪(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销售伪劣商品罪(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非法搜查罪(司法工作人员);

非法侵入住宅罪(司法工作人员);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司法工作人员);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妨害作证罪(司法工作人员)等。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应予以从重处罚,这类罪属于不真正身份犯;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因而属于真正的身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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