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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案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1-28 06:25:39 浏览:215

案由    滥用职权 受贿     

案号    (2019)鄂0606刑初237号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樊城检刑诉〔2019〕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1、汪某2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迎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1及其辩护人徐永红、闫吉丽,被告人汪某2及其辩护人郑建伟、张婷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滥用职权罪

2013年9月,襄阳市樊城区水利局决定将襄阳汉江河道樊城牛首采区牛首、张王岗标段的采砂经营权面向社会公开拍卖,由时任襄阳市樊城区水利局主任科员的被告人冯某某1、襄阳市樊城区堤防管理处主任、樊城区河道采砂管理站站长的被告人汪某2负责联系拍卖事宜。被告人冯某某1、汪某2明知湖北省水利厅对牛首采区牛首、张王岗标段的年开采总量规划为25万吨,却将拍卖标的年开采总量确定为280万吨,后委托X产权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期间,被告人冯某某1提出由张某1、朱某1(均已判刑)参与拍卖取得经营权,被告人汪某2按照冯的意见未公开通知其他采砂经营户,在明知朱某1等人采取伪造营业执照、船舶证书,提供虚假推荐票等手段参与拍卖的情况下,被告人冯某某1、汪某2仍使张某1、朱某1于2013年9月22日通过拍卖,分别取得牛首采区牛首、张王岗标段的采砂经营权,并与襄阳市樊城区水利局签订了采砂经营权合同,上报湖北省水利厅办理采砂许可。2014年9月3日,湖北省水利厅下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对牛首采区两个标段的年控开采总量规定为25万吨,有效期为2014年10月16日至2015年7月14日。

2015年9月21日,襄阳市樊城区水利局再次将上述两个标段的采砂经营权公开拍卖,被告人冯某某1、汪某2采取同样方式使张某1、朱某1通过拍卖,再次取得上述两个标段的采砂经营权。2016年3月7日,湖北省水利厅下达行政许可批复,对牛首采区两个标段的年控开采总量规定为25万吨,但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张某1、朱某1采取上述非法手段取得采砂经营权后,邀集王某1、彭某、鲁某(均已判刑)等人成立襄阳鑫合成砂石有限责任公司,逐步形成了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采取在必经之路设置磅点,对运输砂石车辆采取计重收费的方式,非法获取暴利。2014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该组织累计非法采砂4668.343741万吨,销赃价值人民币22293.138969万元。

2014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1、汪某2在负责采砂管理工作过程中,未履行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多次收取张某1、朱某1给予的钱财,明知汉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四定原则”(定范围、定开采量、定船型、定开采时间)、采砂经营许可证实行一船一证,一年一许可,而张某1、朱某1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许可,采取与多名采砂经营户签订合作协议及设置磅点收费的方式,大量非法采砂,被告人冯某某1、汪某2却未进行监管,致使上述组织非法开采砂石4668.343741万吨,价值22293.138969万元,除已收缴拍卖款793.39万元、砂石资源费224万元以外,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1275.748969万元。

二、受贿罪

(一)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冯某某1利用担任襄阳市樊城区水利局主任科员,分管采砂管理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在采砂经营权拍卖和日常管理中多次关照张某1、朱某1,先后6次收受张某1、朱某1所送现金人民币17000元和烟酒等物资。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冯某某1在襄阳市樊城区家中,收受张某1、朱某1二人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冯某某1的孙子过一周岁生日,在襄阳市樊城区X酒店收受张某1、朱某1分别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共计2000元。

3、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冯某某1在襄阳市樊城区家中,收受张某1、朱某1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五粮液酒1件,软珍黄鹤楼香烟2条。

4、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冯某某1在襄阳市樊城区家中,收受张某1、朱某1给予的20年白云边酒1件,软珍黄鹤楼香烟2条。

5、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冯某某1在襄阳市樊城区家中,收受张某1、朱某1给予的20年白云边酒1件,黄鹤楼“1916”香烟2条。

6、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冯某某1在襄阳市樊城区家中,收受张某1、朱某1给予的20年白云边酒1件,黄鹤楼“1916”香烟2条。

(二)2013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汪某2利用担任襄阳市樊城区水利局采砂管理站站长,负责采砂管理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在采砂经营权拍卖和日常管理中多次关照张某1、朱某1,先后8次收受张某1、朱某1所送现金人民币55000元和烟酒等物资。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汪某2在襄阳市樊城区X小区大门口张某1的奥迪车内,收受张某1、朱某1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汪某2儿子考高中,在襄阳市樊城区X小区大门口张某1的奥迪车内,收受张某1、朱某1分别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共计现金10000元。

3、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汪某2在襄阳市樊城区X小区大门口张某1的奥迪车内,收受张某1、朱某1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五粮液酒1件。

4、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汪某2在襄阳市樊城区X小区大门口朱某1的奔驰车内,收受张某1、朱某1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20年白云边酒2件、软珍黄鹤楼香烟2条。

5、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汪某2在襄阳市樊城区X小区门口,收受张某1和朱某1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6、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汪某2在襄阳市樊城区X小区大门口张某1的奥迪车内,收受张某1、朱某1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20年白云边酒2件、黄鹤楼“1916”香烟2条。

7、2017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汪某2儿子上大学,在襄阳市樊城区X小区大门口张某1的奥迪车内,收受张某1、朱某1各自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共计10000元。

8、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汪某2在襄阳市樊城区X小区门口收受张某1、朱某1给予的20年白云边酒2件、黄鹤楼“1916”香烟2条。

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冯某某1、汪某2到樊城区监察委接受调查,案发后,已暂扣被告人冯某某1现金人民币31920元,暂扣被告人汪某2现金人民币75640元。

公诉机关根据二被告人的任职文件、到案经过、证人孙某1、万某、张某1、朱某1等人证言、会议记录、扣押清单、相关文件及被告人冯某某1、汪某2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冯某某1、汪某2身为樊城区水利局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二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二被告人在受贿犯罪中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滥用职权犯罪中,没有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请求本院对二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处刑罚,犯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冯某某1辩称:一、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且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二、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滥用职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1.湖北省水利厅对樊城区牛首采区牛首、张王岗两个标段的年开采总量规划为25万吨,但由于采砂区集中、采砂经营户增加,年开采总量规划为25万吨与采砂经营户增加后的实际开采量已不相符,其和汪某2调查走访认为年开采总量应增加为280万吨,后向局领导汇报后,局领导同意牛首、张王岗两个标段的年开采总量规划为280万吨,并以区水利局为单位与张某1和朱某1签订了采砂经营权合同书,不是其个人决定的;2.樊城区牛首采区牛首、张王岗两个标段采砂经营权的拍卖由樊城区水利局委托X拍卖公司具体进行,其没有对X公司或其他人授意和允许张某1、朱某1参与竞拍并取得拍卖权,其不知道张某1、朱某1采取伪造证照手段骗取了拍卖权;3.其在樊城区水利局工作期间,负责对樊城区牛首采区牛首、张王岗两个标段的采砂管理工作,其和汪某2也经常对采砂区进行检查,设磅计费是从外地学习的先进经验,牛首、张王岗两个标段的任意采砂是由于多种因素造成的,不是其个人所能左右的,如果有责任的话,也只能是一定的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

其辩护人徐永红、闫吉丽认为:一、冯某某1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其在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并有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1.在集体研究采砂经营权拍卖过程中,冯某某1只是参与者,不是决策者;2.冯某某1于2011年11月任主任科员,属非领导职务,与在位领导的分工管理有本质区别;3.樊城区采砂拍卖工作得到了省水利厅的肯定,一些做法仍被外地借鉴,请法院在评判该行为时,不能仅看到有害的一面,而忽视其有益的探索。二、河道内原生态的砂石要经过从河道中掏挖、筛选加工、堆放、运输、销售等环节,才能转变成建筑市场上建筑材料的砂石商品,其中每一个环节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公诉机关以建筑市场的建筑材料砂石商品价格来计算河道内的原生态的砂石价值,并指控冯某某1的行为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2293.138969元数额不当,明显过高,与事实不符。三、冯某某1构成受贿罪成立,但其犯罪情节明显轻微,依法应免于追究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四、冯某某1自觉接受樊城区监察委员会的调查询问,并如实供述自己渎职和受贿的所有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冯某某1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冯某某1有自首、坦白、积极退赃、认罪悔罪等情节,请求对冯某某1减轻处罚。

被告人汪某2辩称:一、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且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二、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滥用职权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1.前期,我不知道湖北省水利厅对樊城区牛首采区牛首、张王岗两个标段的年开采总量规划为25万吨,确定两个标段的年开采总量为280万吨是领导的意见,我只是给领导当好参谋,没有决定权。2.樊城区牛首采区牛首、张王岗两个标段的拍卖是水利局委托X拍卖公司在进行,张某1、朱某1提交的相关证照是否符合规定,由拍卖公司具体负责,我没有审查责任,也没有人告诉我张某1、朱某1提交的相关证照是伪造的、不符合规定的;3.采砂管理站没有执法权、收费权,对河道采砂管理是联合监管,不是采砂管理站一家监管,采砂管理站的职责是巡查、发现、报告,其在领导的安排下从事工作,已尽到监管职责,不应当对张某1、朱某1等人造成的后果负责。

其辩护人郑建国、张婷婷认为: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2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二、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汪某2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部分事实认定有异议。1.汪某2是2012年5月才被任命为河道采砂管理站站长,在2013年9月,拍卖牛首采区采砂经营权之前其并未接触和管理过河道采砂,对于每个采区的规划开采量不可能知道;2.在拍卖之前,汪某2按照冯某某1的要求进行调研后认为开采量应为280万吨,冯某某1听取汇报后同意并向局长作了汇报,局党组讨论后通过。而汪某2一直到省水利厅办理采砂许可证时才知道牛首采区的开采规划是每年25万吨。三、被告人汪某2在滥用职权犯罪中情节较轻。1.在采砂权的拍卖过程中,汪某2只是按照水利局和冯某某1的安排参与了2013年的拍卖,每一个环节都向相关领导进行了汇报,得到了冯某某1和水利局领导的许可,并经过水利局集体讨论通过,汪某2作为下属不可能反对领导的意见;2.在履行监管职责中,被告人汪某2虽然未能严格依照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但是是受客观因素制约的;3.被告人汪某2对非法采砂行为没有进行处罚的执法权,张某1等人非法采砂造成的损失与汪某2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汪某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四、被告人汪某2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相关事实,属于自首;对于受贿罪,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请求对其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对于滥用职权罪,鉴于被告人汪某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请求对其减轻、从轻处罚。

庭审后,二被告人向本院提交悔罪书,对起诉书指控的滥用职权犯罪事实和受贿犯罪事实全部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请求从轻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

一、滥用职权犯罪事实

2007年6月至2011年10月任樊城区水利局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2011年10月至2016年11月任樊城区水利局主任科员。期间,一直分管樊城辖区堤防、河道采砂管理,联系堤防处等工作。2016年11月退休后继续在樊城区水利局工作,分管堤防、河道采砂管理工作。2012年5月至今,被告人汪某2被樊城区水利局任命为樊城区河道堤防管理处党支部书记、主任、河道采砂管理站站长。

2013年8月13日,经襄阳市水利局请示,湖北省水利厅准许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采区采砂年度控制开采总量为25万吨,其中牛首标段年度控制开采量为15万吨;张王岗标段年度控制开采量为10万吨。

2013年9月,襄阳市樊城区水利局决定将襄阳汉江河道樊城牛首采区牛首、张王岗两个标段的采砂经营权面向社会公开拍卖,规定必须经本采区合法采砂经营户7名以上自发联名推荐的、合法从事砂石生产经营的采砂户或公司才能取得采砂经营权,并将联系拍卖事宜安排给时任襄阳市樊城区水利局主任科员的被告人冯某某1、襄阳市樊城区堤防管理处主任、樊城区河道采砂管理站站长的被告人汪某2具体负责。期间,被告人冯某某1提出由张某1、朱某1(均已判刑)参与拍卖取得经营权,被告人汪某2按照冯某某1的意见未依照规定通知其他采砂经营户,二被告人在明知张某1、朱某1采取伪造营业执照、船舶证书、提供虚假推荐票等手段参与拍卖的情况下,被告人冯某某1、汪某2仍让张某1、朱某1于2013年9月22日通过拍卖,分别取得牛首采区牛首、张王岗标段的采砂经营权。2013年10月8日,襄阳市樊城区水利局与张某1签订汉江河道可采区河道砂石开采经营权合同书,规定张王岗标段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为100万吨,开采时间至2015年10月7日。同日,襄阳市樊城区水利局与朱某1签订汉江河道可采区河道砂石开采经营权合同书,规定牛首标段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为180万吨,开采时间至2015年10月7日。后襄阳市樊城区水利局上报湖北省水利厅办理采砂许可。2013年12月6日,湖北省水利厅关于2013-2014年度汉江襄阳段可采区河道采砂许可批复要求,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复的采砂规则,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年度控制可采范围。实行一年一许可,一船一证,牛首采区年度控制总量为25万吨。2014年9月3日,湖北省水利厅下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对牛首采区两个标段的年控制开采总量为25万吨,有效期为2014年10月16日至2015年7月14日。

2015年9月21日,襄阳市樊城区水利局再次将上述两个标段的采砂经营权公开拍卖,被告人冯某某1、汪某2采取同样方式使张某1、朱某1通过拍卖,再次取得上述两个标段的采砂经营权。2016年3月7日,湖北省水利厅下达行政许可批复,对牛首采区两个标段的年控制开采总量为25万吨,但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张某1、朱某1采取上述非法手段取得采砂经营权后,邀集王某1、彭某、鲁某(均已判刑)等人成立襄阳鑫合成砂石有限责任公司,逐步形成了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并于2014年3月起采取在必经之路设置磅点,对运输砂石车辆采取计重收费的方式,非法获取暴利。

2014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1、汪某2在负责采砂管理工作过程中,未履行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多次收取张某1、朱某1给予的财物,明知汉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四定原则”(定范围、定开采量、定船型、定开采时间)、采砂经营许可证实行一船一证,一年一许可,而张某1、朱某1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许可,采取与多名采砂经营户签订合作协议及设置磅点收费的方式,大量非法采砂,被告人冯某某1、汪某2却未进行监管,致使上述组织在2014年3月28日至2017年9月1日间,非法采砂4382.6566万吨,以每吨1元收取“资源管理费”,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4382.6566万元,按市场价每吨人民币4.5元,销赃价值人民币19721.9547万元;在2017年9月2日至2018年3月31日间,非法采砂285.687141万吨,按每吨1.5元收取“资源管理费”,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428.5243万元,按市场价每吨人民币9元,销赃价值人民币2571.184269万元;以上累计非法采砂4668.343741万吨,销赃价值人民币22293.138969万元,除已收缴拍卖款793.39万元、砂石资源费224万元以外,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1275.748969万元。

2018年7月27日,襄阳市樊城区监察委通知樊城区水利局,由该局通知冯某某1、汪某2到樊城区监察委接受调查,二被告人对滥用职权犯罪的部分事实予以供认。当日,樊城区监察委对二人采取了留置措施。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立案决定书,2018年7月4日襄阳市樊城区监察委员会对汪某2涉嫌玩忽职守立案调查,7月20日对冯某某1涉嫌玩忽职守立案调查。

2.留置决定书,2018年7月27日樊城区监察委对汪某2、冯某某1采取留置措施。

3.到案经过,证实樊城区监察委在对冯某某1、汪某2询间时,每次均委托樊城水利局通知、接送二人到监察委接受调查。2018年7月27日上午,我委通知樊城区水利局,由该局通知冯某某1、汪某2到我委接受调查,当天对二人采取留置措施。

4.樊城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5月,樊城区监察委对樊城区扫黑办移交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2018年7月4日和7月20日分别对汪某2、冯某某1立案调查。调查中,安排樊城区水利局通知、接送汪某2、冯某某1到我委接受谈话或者询问。2018年7月27日上午,我委通知樊城区水利局,由该局通知冯某某1、汪某2到我委接受调查,当天对二人采取留置措施。调查中,汪某2和冯某某1对我委发现的其涉嫌玩忽职守和受贿的犯罪事实,能如实供述,并写下了忏悔书,认错态度好,均主动退赃。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实樊城区水利局、樊城区河道堤防管理处为事业法人单位。

6.樊城区水利局党组文件,2012年5月7日,樊城区水利局任命汪某2同志任河道采砂管理站站长。

7.襄阳市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汪某2的个人简历,证实汪某22010年10月至2012年5月任樊城区河道堤防管理处党支部书记、主任;2012年5月至今任樊城区河道堤防管理处党支部书记、主任、河道采砂管理站站长。

8.襄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10月16日关于樊城区有关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证实同意在樊城区河道堤防管理处加挂“樊城区河道采砂管理站”牌子,不新增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9.2008年2月18日中共樊城区水利局党组关于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文件,证实冯某某1分管党群、纪检监察、堤防管理、河道采挖管理。

10.2013年2月22日中共樊城区水利局党组关于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文件,证实冯某某1分管堤防、河道采砂管理,联系堤防处。

11.2016年7月13日中共樊城区水利局党组关于调整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文件,证实冯某某1分管堤防、河道采砂管理站,联系堤防处。

12.樊城区水利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冯某某12016年11月退休后继续在我局上班,分管堤防、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13.中共樊城区委组织部出具的冯某某1简历,证实2007年6月至2011年10月任樊城区水利局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2011年10月至2017年11月任樊城区水利局主任科员;2016年11月退休。

14.2012年2月、2013年2月、2015年3月、2018年4月樊城区堤防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责任状,证实汪某2作为堤防管理处负责人签署责任状,上述责任状要求:对河石采挖实行定时、定点、定量、定额管理,杜绝乱开乱采现象。对河石采挖管理要有专班、专人负责,工作人员定石场、定船只、定采区,发现违建等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处理,快速上报。

15.樊城区河道采砂船舶现场监管制度、河道采砂现场监督人员职责、河道采砂现场巡查管理制度、河道采砂场值班制度、河道采砂巡查报告制度等。

16.樊城区水利局会议记录,证实2013年9月3日,樊城区水利局孙某1、余某、胡某、任某、陈某1、冯某某1在该局五楼会议室开会,由孙某1主持。主要内容是冯某某1汇报采砂有关情况。一是关于汉江牛首段采砂拍卖问题,采区划分为张王岗采区及牛首采区,张王岗标段100万吨,牛首标段180万吨。二是进一步明确拍卖资格,要求是本采区长期正当从事采砂经营者,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具有较高威望,半数人员以上联名推荐的个人或联合体或公司。三是关于拍卖合同,把有关安全生产、船只、车辆管理、人员管理写进去,张王岗20万元,牛首30万元。经过冯某某1汇报后,余、胡、任、陈、孙无意见。

17.樊城区水利局班子会,证实2013年9月28日下午在该局五楼会议室召开班子会,参会人员有万某、贾某、任某、余某、胡某、陈某1、冯某某1。会上,万某要求冯某某1采砂拍卖抓紧进行。

18.樊城区水利局盖章记录,证实《关于反映汉江河道樊城区牛首段设磅收费的情况报告》于2014年11月27日用印。经办人汪某2,审批孙局、冯书记。

19.樊城区水利局党组会议记录,证实2016年1月25日,樊城区水利局在该局五楼会议室召开党组会,参会人员有万某、贾某、任某、余某、胡某、陈某1、冯某某1。会上冯某某1汇报:拍卖采砂量,省里要求整改,先申报,程序到位,已到省厅汇报,准备启动拍卖。汉江河道采砂权和牛首采区2个标段、2年采砂权、年开采量正在编制,以省厅许可为准。竞买人必须具备船舶证书、工程船匹配、本标段内长期从事采砂、5-7名推荐函,遵纪守法,无非法采砂不良记录。竞买保证金到账后付拍卖公司。

20.2013年1月17日,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汉江襄阳段河道采砂许可权管理有关事宜的批复,根据我省河道采砂许可分级管理规定,你市境内的汉江河道采砂许可权限在省水利厅,你局要依法依程序报我厅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擅自组织招标、拍卖及实施许可,否则主体违法。

21.2013年7月24日,樊城区水利局樊水发[2013]32号“关于请求区政府批准2013年度汉江樊城段可采区河道采砂继续实施拍卖许可的请示”及孙某1签字“同意行文”的拟文处理签,证实将拟定的2013-2015年汉江樊城段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管理工作进行请示,请求区政府批准对张王岗采区年控制开采量为100万吨;牛首采区年控制开采量为200万吨继续实施拍卖许可,并委托樊城区水利局实施拍卖工作。

22.2013年7月24日,樊城区水利局樊水发[2013]33号关于请求市水利局批准2013年度汉江樊城段可采区河道采砂继续实施拍卖许可的请示,证实将拟定的2013-2015年汉江樊城段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管理工作进行请示,请求批准对张王岗采区年控制开采量为100万吨;牛首采区年控制开采量为180万吨继续实施拍卖许可,并委托樊城区水利局实施拍卖工作。

23.2013年8月13日,湖北省水利厅鄂水许可【2014】167号关于襄阳市水利局请示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采区采砂申请的批复,内容为:准允牛首采区年度控制开采量为25万吨,其中牛首标段年度控制开采总量为15万吨;张王岗标段年度控制开采总量为10万吨。

24.襄阳市水利局文件,2013年9月22日,关于向省水利厅请求批准2013-2014年度汉江襄阳段可采区河道采砂许可工作的请示,申请省水利厅批准2013-2014年度汉江襄阳段可采区河道采砂继续实施拍卖许可,请求牛首可采区年度控制开采量25万吨。

25.湖北省水利厅文件,2013年12月6日,湖北省水利厅关于2013-2014年度汉江襄阳段可采区河道采砂许可的批复要求,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复的采砂规则,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年度控制可采范围。实行一年一许可,一船一证,并依法缴纳相关规费。牛首采区年度控制总量25万吨。

26.襄阳市樊城区水利局樊水发[2015]43号关于办理2016年度汉江樊城段牛首可采区河道采砂继续实施许可的请示,请允许牛首采区牛首标段采砂15万吨,张王岗标段采砂10万吨。

27.湖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决定文件,2016年3月2日,湖北省水利厅关于2015-2016年度汉江樊城段牛首采区河道采砂实施方案的批复,牛首标段年度控制开采量15万吨,张王岗标段年度控制开采量10万吨。

28.汉江河道可采区河道砂石开采经营合同书,证实2013年10月8日,樊城区水利局(孙某1)与朱某1签署樊城区汉江河道可采区河道砂石开采经营权合同书,规定牛首标段可采区开采时间2013年10月8日至2015年10月7日,年控制开采量为180万吨。

29.汉江河道可采区河道砂石开采经营合同书,证实2013年10月8日,樊城区水利局(孙某1)与张某1签署樊城区汉江河道可采区河道砂石开采经营权合同书,规定张王岗标段可采区开采时间2013年10月8日至2015年10月7日,年控制开采量为100万吨。

30.汉江河道可采区河道砂石开采经营权合同书,证实2016年3月28日,樊城区水利局(万某)与张某1签署樊城区汉江河道可采区河道砂石开采经营权合同书,规定张王岗标段可采区开采时间2016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2日,年控制开采量10万吨。

31.汉江河道可采区河道砂石开采经营权合同书,证实2016年3月28日,樊城区水利局(万某)与朱某1签署樊城区汉江河道可采区河道砂石开采经营权合同书,规定牛首标段可采区开采时间2016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2日,年控制开采量15万吨。

32.X产权拍卖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9月23日受托拍卖成交款341万元,扣除17.05万元佣金后将323.95万元转至委托方指定襄阳市樊城区财政专户。

33.X产权拍卖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3月23日受托拍卖成交款489万元,扣除19.56万元佣金后将469.44万元转至委托方指定襄阳市樊城区财政专户。

34.湖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决定,关于襄阳汉江樊城段牛首采区2015-2016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在牛首可采区依法依规实施经营性采砂,年度控制总量25万吨,要求依法组织招标拍卖、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现场监管的有关规定,督促樊城区水利局制定现场监管年度实施方案,建立和落实现场监管责任制。

35.朱某1、张某1缴纳砂石资源管理费明细及相关票据,证实共缴纳资源费224万元。

36.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许可及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级水利局应依法依规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加强河道采砂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船一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个可采期,严格跨年度采砂与续采管理,切实加强许可采区现场监管。

37.《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规定: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禁采区和可采区;禁采期和可采期;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和开采深度;采砂方式、采砂功率和可采区采砂船舶及机具的控制数量。河道采砂申请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河道采砂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采砂船舶、机具的有关证书。禁止转让、出借或者出租河道采砂许可证。

38.证人任某证言,证实参加了2013年9月3日的党组会议,会上通告了河石采挖经营权拍卖已报告区政府同意,由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拍卖,本人表示赞同。会议记录上按280万吨拍卖方案,只有当事人知道原因。会议上没有就省水利厅河石采挖规划做通告,也没有进行学习,在此之前本人不知晓有此文件。

39.证人余某证言,证实参加了2013年9月3日的党组会议,贾某副局长没有到会,其他班子成员都参加了,会上冯某某1就采砂拍卖流程作了汇报,本人对拍卖流程无异议。会上没有人提出省厅相关采砂规划,本人也不知道有采砂规划的文件。本人没有参加过区水利局有关“省水利厅关于樊城区牛首采区采砂申请的批复”文件及省水利厅樊城采砂规划的传达或学习会议。

40.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2013年9月3日,参加党组会的有孙某1、胡某、任某、余某、冯某某1和我,会上冯某某1通报了牛首采砂经营权拍卖准备情况,说是已经区政府领导批准,准备对牛首段进行拍卖,并未通报省水利厅批复25万吨。其他领导表态无意见后,我对公开拍卖经营权无意见。在会上未宣读学习省水利厅2014年167号文件,在以后的会上也未学习传达过此文件。

41.证人胡某证言,证实经回忆,汪某2和冯某某1在会上仅汇报牛首采区180万吨,张王岗采区100万吨,未报告省水利厅的规划是25万吨,并汇报说采砂拍卖经营权是经区政府领导批准了的。我在会上对拍卖采砂经营权已经区政府批准表示同意,对按程序拍卖表示同意。在会上没有学习省水利厅2014年167号文件,省水利厅批复有25万吨的采砂量我不知情。

42.证人孙某1证言,证实2012年,襄阳市市内的采砂户和竹条兴隆的采砂户转迁到牛首,樊城区水利局任命汪某2为樊城区河道采砂管理站站长,樊城区汉江河道的采砂管理工作由汪某2负责。我在担任局长的时候,经樊城区水利局党组研究,党组副书记冯某某1分管堤防和采砂工作。樊城区河道采砂管理站的工作由区水利局的冯某某1分管,采砂站开展工作,是按照湖北省政府采砂规定以及上级水利部门的规定,另外樊城区水利局与采砂站工作责任状里面都有规定。下去检查采砂工作,是冯某某1和汪某2在负责。在2013年10月8日,樊城区水利局与张某1和朱某1签订采砂经营权合同后,到2015年2月,张王岗和牛首标段采砂经营户实际开采了多少砂石我不知道,冯某某1和汪某2没有对我说过。我每年和上级检查过工作,我们检查工作中没有发现采砂区有违章现象。2013年,樊城水利局拍卖的文件和拍卖经营权合同内容是280万吨,汪某2和冯某某1对我说:2005年和2009年,襄阳市水利局对汉江河道的采砂经营权进行过招标,原来月亮湾和竹条采砂量是100万吨,牛首采区是180万吨,所以,在2013年汪某2和冯某某1起草的拍卖请示报告中,开采量总共是280万吨。报告是汪某2起草的,冯某某1把关,然后再报给区水利局党组研究决定。我在担任局长期间,具体在张王岗和牛首标段采区的经营户开采了多少吨砂石,我不知道,由冯某某1和采砂站的汪某2在负责。实际开采了多少,冯某某1和汪某2没有给我说过。平时工作是冯某某1作为分管,汪某2给冯某某1汇报,冯某某1给我汇报,重大问题还要局党组会研究。我作为樊城区水利局的一把手,我们局里没有内定谁来参与竞买,我也没有对具体经办拍卖经营权的冯某某1和汪某2说过,我也没有对拍卖公司说:我内定哪个人以及倾向哪个人。是不是有其他人说过,我不知道。冯某某1和汪某2没有对我讲过有这样的事,我要是知道了,我们水利局就不会再进行拍卖,流拍都行。2013年拍卖的开采量是280万吨,当时冯某某1、汪某2给我汇报:一是当时城区柿铺、兴隆、王寨、清河四个采区的采砂户转到牛首,加上牛首采区原有的采砂户共有50多户,他们根据采砂户每年的采砂量确定的,二是根据当时的市场需求量,三是结合周边县市区的拍卖标的确定的。在上党组会研究前,冯和汪给我汇报过,在局党组扩大会上冯向大家汇报了,所有班子成员都同意了。当时确定拍卖的时候我不知道,后来2014年办采砂许可证的时候,听冯某某1说省里规划是25万吨。2013年7月向樊城区政府报告的时候,我记得报告是汪某2起草的,冯把关,我审核后,送樊城区政府决定同意拍卖。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汉江河道采砂的规划是多少,当时他们没有说过,我不知道,我没有给区政府领导汇报过省里规划是25万吨。

43.证人牛某1证言,证实我是X产权拍卖有限公司法人、总经理。2013年年初,我认识了樊城区水利局的贾局长,了解到水利局有汉江河道采砂经营权的拍卖业务,就互留了电话,之后,在水利局见到了孙某1局长、冯某某1书记和贾局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汪某2也在,我介绍了我们公司的一些情况后,他们让我回去等消息。后来听牛某2说,水利局的冯某某1和汪某2到我们公司考察了。2013年9月初,我和水利局的孙某1局长签了位于襄阳市汉江河道樊城段牛首采区两年采砂经营权委托拍卖合同,之后就交给了牛某2办理。开拍前冯某某1和汪某2对我讲,发布公告的时间要选择一下,让尽量少的人参与竞拍,我怕拍不成功,冯某某1和汪某2对我说,不用担心,他们会给我们公司推荐有实力的客户去报名,不会流拍。2013年竞买人的人选是水利局的冯某某1和汪某2推荐的张某1、朱某1、张某2、朱某2四人。2016年的拍卖业务是牛某2联系的,当时冯某某1让我找新的局长万某局长,万局长让我直接找汪某2联系,我就让牛某2和汪某2对接联系,后来2016年的拍卖业务就接到了。2016年竞买人的人选是冯书记和汪某2推荐的,牛某2汇报说报名只有张某1和朱某1。

44.证人牛某2证言,证实《2013年至2015年拍卖资料汇总》中张某2和朱某1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过期两年,当时我和办公室小潘在接收资料时,发现了这个问题,我当时就用手机向水利局的汪主任反映了张某2和朱某1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经过期两年,没有资格参与拍卖,他说他问一下怎么回事,第二天他给我电话回复说这两个人都是老经营户,有可能营业执照没有及时年检或者掉检,让我不要太较真,他还问我这两个老经营户是否有优先竞买权,我说就算是老经营户也要遵守我们的竞买规则。砂石经营权竞标候选人推荐票模板是樊城水利局的汪主任给我的,他说推荐票的意思就是让半数以上的采砂经营户推选出当地有一定社会威望的经营户来竞买,便于以后水利部门的管理。2013年和2016年两次拍卖我都对竞拍人说过推荐票的严肃性,因为这次拍卖的特殊性,我要求他们一定要确保推荐票的真实性。朱某1、张某1、张某2、朱某2四人在报名领空白推荐票的时候,我对他们四个人说过:需要半数经营户推荐,并且,推荐人应在拍卖公司员工的面前填写推荐票。朱某1、张某1、张某2、朱某2四人在报名时都说:经营户在工地上干活联系不上,只有去家里找到他们填写,让我给他们两天时间他们自己找人去签字完后给我送回来。两天后,他们把推荐票交给我,由于我不认识这些人,也不知道是不是他们亲自签的名,我就找到了水利局的汪主任,他当时简单看了一下说:晚点回去核实一下。当时朱某1提供的船舶国籍证书于2012年4月3日已经过期,我没有审核出来,张某1和朱某2提供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号同为:XXXXXXXXXXXXXXX,是他们二人在欺骗我,我也是才知道,是我疏忽了,汪主任不知道发现了没有,现在看来,他们报名的竞拍人不够条件,也就是说这次的拍卖行为是不合法的。在2016年的拍卖中,竞买人朱某1没有船舶,朱某1参与拍卖的船舶是张某1把自己的船号为“樊城采XXXXX”的船舶授权给朱某1使用(授权2016元月10日至2017年元月10日),我当时在审查资料的时候看见朱某1没有船舶,是借张某1的,汪某2也看见了,我问他是否可以借用他人的船舶,汪某2说:法律规定可以借用租用。我就没有对朱某1有没有船舶的事情提出异议。

45.证人万某证言,证实河道采砂有规定的工作职责,目标责任状有规定内容,具体是汪某2负责,分管是冯某某1,具体的巡查和检查是他们做,我只是对汪某2和冯某某1要求按规定搞好工作。我知道全年采砂量是25万吨,因为2015年10月,经营权到期了,向市水利局报告,要求进行拍卖,这个报告是汪某2起草的,冯把关,报我审批,我看到报告是280万吨,但是市和省水利厅批复是25万吨,我就问冯和汪,冯说,2013年拍卖是280万吨。

46.证人孙某2证言,证实2014年5月任樊城区采砂管理站副站长,协助汪某2工作。采砂站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对牛首、太平采砂经营户的安全生产进行巡查管理、核查经营户船只的核载情况、打击非法采砂户,主要是安全采砂的工作。我协助汪某2站长对采砂经营户进行管理,分管采砂、堤防管理工作。我以前在水利局开的防汛车,基本上是我开车送冯某某1副书记和汪某2去砂石场检查采砂工作,当时,孙局长和办公室给我交代过,冯书记要用车到砂场检查,随叫随到,所以冯书记和汪某2用车基本都是喊我到牛首去检查。其他人员基本没有到砂场去采砂检查。还有我在担任采砂管理站副站长期间,所有的采砂手续都是汪某2和冯某某1办理的,汪某2和冯书记对采砂的各种情况都很熟,采砂的老板都找他们两个人办理各种采砂的事情,我对采砂的情况不熟,平时是他们去检查,只有他们喊我的时候我才去。我们去磅点检查的比较少,我去的时候都是冯书记和汪主任喊我去的,主要是检查安全生产、飞扬撒漏等,在磅房也是对磅房的工作人员说:把磅秤下面的石头拣干净,免得计量有误,与过磅的司机产生矛盾。我去的时候没有对采砂量进行统计和监管,我也没有看见冯书记和汪主任统计和过问过磅房的工作人员,至于其他人有没有对采砂量进行监管,我不清楚。

47.证人张某2、许某、李某、陈某2、朱某3、张某3、朱某4、朱某5、袁某2、刘某1等采砂经营户证言,均能证实2014年-2017年9月以前,砂石到岸价格是4.5元左右,2017年9月以后,砂石到岸价格是9元。

48.证人鲁某证言,证实我们成立了襄阳鑫合成砂石公司,在2014年3月28日设立了磅站,我们五个股东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书的内容是:张某1和朱某1负责水利局、海事局、税务局等事宜,就是水利局、海事局、税务局一些政府来到我们牛首采区来检查各项工作由张某1和朱某1负责接洽和商谈,其他三个人不负责。如果有省市领导下来检查,区水利局冯某某1和汪某2会陪着上级领导一起,张某1和朱某1对我说要到磅站检查,我陪着。到张王岗牛首标段采砂区检查,主要是朱某1和张某1负责。区水利局有时候自己下来搞采砂检查,主要是检查砂场的安全生产,区水利局下来检查是通知张某1和朱某1,我主要在磅站点上班,如果张某1、朱某1喊我去,我就从磅站点去砂场陪着。区水利局检查偶尔去磅站点,来的主要有冯某某1、汪某2和水利局的司机,主要是要求我们注意运输车辆的飞扬撒漏、安全运输、不能超载、不要因为石头掉到村民庄稼地里和周边村民发生纠纷等。平时汪某2不找我们要磅站点的数据。一般每年汪某2找我对我说:上级领导要开采量,汪某2就交代我在磅站电脑打个过磅的称重数据,叫我电脑打的数据不要超过25万吨,我们在磅站的电脑上打印一个不到25万吨的数据给汪某2。因为汪某2他对我说:张王岗和牛首标段采砂量一年不超过25万吨的标准,所以,我们在磅站的电脑上打印一个不到25万吨的数据给汪某2。实际上汪某2从来不过问我们磅站称重数量。

49.证人彭某证言,证实我们五人成立鑫合成公司,设立磅站收费,张某1、朱某1负责接洽水利局、海事局等政府部门,我原来在竹条采砂,2014年夏天转迁到张王岗标段,我看见水利局冯某某1书记、采砂站汪某2主任来砂场检查工作,他们来主要是找张某1、朱某1了解情况,找我们的少。鑫合成公司的收入由出纳存到银行后,银行给我们几个股东发短信,我应该是给冯某某1看的手机短信,当时2014年夏天,有时磅站每天的收费不到5万元。

50.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2013年7、8月份的一天,樊城区水利局冯书记和汪某2,为了防汛工作下来检查,中午在“X饭馆”吃饭,当时有我、朱某1、冯书记、汪主任、李贵州和水利局司机,说过汉江河段砂石开采权准备拍卖了,让我和朱某1注意襄樊晚报,关注拍卖信息。因为我一直从事砂石行业,想把开采权竞买下来,大家平摊费用,所以我就决定参与竞标。然后我每天购买襄樊晚报,最后在襄樊晚报上看到了拍卖信息,然后我开始准备拍卖所需资料。当时拍卖需要:推荐票、营业执照、船舶证书、50万拍卖保证金。推荐票是我在汪主任办公室拿的,当时区水利局要开安全会,汪主任通知我和朱某1去水利局开会并回去传达会议精神,我顺便拿了推荐票。当时推荐票要求推荐人员过半(经营户),我当时找了七户签字,并且准备好了营业执照、船舶证书去了X拍卖公司,X拍卖公司的牛经理查看了我们的资料,就让我和朱某1去缴纳保证金,并且说拍卖只有一个人竞拍不行,最少需要两人。张王岗标段拍卖,我找了朱某2陪标,当时朱某2没有营业执照,就用了我的竞拍的资料,我拿着我的一套资料到打印店让他把资料套成朱某2的名字,他的船舶证书也是用我船的船舶证书。牛首标段朱某1找了张某2。我和朱某1去银行转账,朱某1当时说他和张某2都没有钱,找我借钱,四个人的拍卖保证金都是我垫付的。交钱后,手续办完,第二个星期开始拍卖,我以100多万价格竞买到两年的汉江张王岗标段砂石开采权。拍卖以后,没有和区水利局签订合同以前,我把张王岗标段的所有经营户喊到“X饭馆”商量,但是几种方案都没有谈好,后来又陆续开了几次会,但是都没有谈好,然后我和朱某1商量要再找几个人入股,过了两天以后,我和朱某1找王某1入股,然后我们三个人商量再喊彭某入股,过了几天,朱某1又提议鲁某入股,然后我们五个人成立了鑫合成砂石有限公司,五个人各占20%股份。王某1开始提议买快艇在各经营户的船上收费,彭某提议还是搞地磅收费稳定,2013年年底地磅建成,2014年3月28日开始收费,每吨一元收费,一直收费到2018年4月21日。2013年的合同砂石年开采量张王岗标段100万吨,牛首标段180万吨;2016年的合同砂石年开采量张王岗标段10万吨,牛首标段15万吨。但我知道国家的规划是张王岗标段年开采量10万吨,牛首标段年开采量15万吨。没有任何人对年开采量监管。合同规定不能超采,但没有人监管,所以我们能采多少就采多少,肯定都超采了。樊城区水利局河道采砂管理站下来检查很少,基本上就是汛期的时候是汪某2和冯某某1来找到我和朱某1,他们两个人来检查工作,主要的是强调安全生产,怕出安全事故,在汛期,给我们两人几十张汛期禁采通知书,由我和朱某1再发给牛首和张王岗标段的采砂经营户,还有就是看见我们砂场的经营户砂石堆的过高,让经营户不要堆高,以免垮塌出现伤人事故,还有就是要拉砂石的汽车要遮盖,免得拉砂的时候扬尘,周围的老百姓有意见。樊城区水利局采砂站的其他工作人员没有问过采砂量的问题。区水利局没有对采砂经营户采砂区域进行监管。

51.证人朱某1证言,2013年10月,樊城区水利局把张王岗和牛首标段的采砂经营权拍卖给我和张某1,拍卖的原则是由本河段砂石经营的业主参与,但必须是交费积极,证件齐全,不拖欠费用,且必须要本河段经营户70%以上人认可,才有资格报名。因为我当时在牛首河段砂石经营户中威信较高,大部分业主都让我搞,加上张某1也说让我搞牛首河段的,他搞竹条河段的,没有钱他先垫上。于是我们就到X拍卖公司报名,当时我没有钱,张某1帮我交了50万元押金,后来这个拍卖公司一个姓牛的说每个河段必须要两个竞拍人才能行。于是我就拿着推荐票找到牛首河段的张某2,让张某2配合一下,只举个牌子就行,别的都不要求。于是我又带着张某2、张某1带着朱某2到X拍卖公司报名,报名的押金都是张某1出的,报名的资料我现在记不清是怎么准备的了。到了拍卖那天,我对张某2说他举两三次牌子就行了,不能再举了。后来我取得了牛首的、张某1取得了竹条的经营权。

52.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从2007年元月,我便开始在牛首镇牛首村七组汉江边采砂,我没有营业执照。2007年元月份,我在牛首村七组汉江边采砂,刚开始采砂,我都是租的工程船采砂,到了2014年自己买了条工程船,自己采砂。我在采砂作业的时候,海事局在汉江河道对船只检查过,水利局来人基本没人管,2013年后水利局他们来检查,就是不让我们采砂户在河堤上乱搭建,砂石堆放不能过高。到了2013年,樊城区水利局来检查的是冯某某1书记、汪某2主任。我以前是租工程船采砂,2014年我买了一条工程船,我没有采砂许可证。

53.证人牛某3证言,证实我从2010年开始,在汉江牛首河道边采砂,我一开始有营业执照,后来没有年检,便没有营业执照了。我没有和张某1和朱某1签订合作协议。我的砂场往出运砂要经过牛首政府门口,没有设置磅站,张某1和朱某1对我砂场设置了摄像头,根据采砂的多少,每挖一船,收个三、五十元或者七、八十元,主要往外运,就要收费。海事局来检查的多些,水利局也来检查过,区水利局来检查来的人主要是汪某2和冯某某1,检查主要是让我们采砂注意安全。到了2014年底我没有采砂了,主要经营渡船。汪某2和冯某某1没有随船检查过,也没检查过我们的采砂量。我2014年没有经营采砂后,他们检查采砂工作我不知道。

54.证人袁某2证言,证实1998年,我在牛首镇竹条兴隆村汉江边采砂,2012年从兴隆村汉江边转到牛首袁营(牛首标段)汉江河边采砂。2014年的时候,我作为残疾人,工商局给我补办了营业执照。1998年我有一条运砂船,在兴隆村汉江边给采砂户运砂,2012年的时候,我在牛首镇袁营开办了自己的采砂场,自己经营开采砂石。到了2014年3月份,张某1和朱某1在张王岗和牛首标段运砂石的路上设置了收费站,对运砂的车辆称重,每吨收费一元,我记不清是否与张某1和朱某1签订了合作协议,但我卖砂石经过磅站时,每吨要缴费1元。我在采砂作业的时候,海事局来检查过,水利局没有人来检查我们的采砂作业。2016年年底,三非整治以后我才认识他们,他们没有对我们的采砂作业检查过。我没有采砂许可证。

55.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从2012年4月,我开始在牛首镇马其营汉江边采砂。我没有营业执照。我在采砂作业的时候,海事局在汉江河道对船只检查过,樊城区水利局来人通知我们说一下政策,2013年后水利局他们来检查,就是不让我们采砂户在河堤上乱搭建,砂石堆放不能过高。采砂检查是汪某2和冯书记来,他们来主要是转一下,有时他们找张某1和朱某1。我工程船没有证件,我没有采砂许可证。冯书记和汪某2来检查时只是说:不能靠近河堤采挖砂石。

56.证人肖某证言,证实从2010年5月份开始,在牛首标段采砂,我有两条采砂工程船。我一开始有营业执照,后来没有年检,从2013年开始便没有营业执照了。刚开始我是自己采砂,2013年9月份,樊城区水利局拍卖张王岗和牛首标段采砂经营权,朱某1找到我说:樊城区水利局拍卖张王岗和牛首标段采砂经营权,我已经参加报名了,让我推荐他参加竞标,说竞标后我们都是股东,大家一起赚钱,这样,我在“牛首标段砂石竞标候选人推荐票”上签了我的名字。但后来张某1和朱某1从樊城区水利局竞买到了张王岗和牛首标段的采砂经营权后,他们自己成立了公司,并要我们缴纳费用,为此我们还到水利局进行了上访,水利局的冯某某1、汪某2及孙某1局长接待了我们,最后协议每吨收费一元,我们其他经营户与张某1和朱某1签订了合作协议,挂在张某1和朱某1的名下采砂,运砂的汽车每吨缴费1元。我不知道樊城区水利局要拍卖牛首采区采砂经营权,樊城区水利局没有人告诉我们,如果告诉我们了,我也会报名参加竞买。经营权拍卖之前,海事局来检查的多些,水利局也来检查过,但来的比较少。经营权拍卖之后,水利局来检查时,主要是张某1和朱某1他们接待,也不检查其他的采砂户,区水利局来检查来的人主要是汪某2和冯某某1,他们一般到砂场转一下,主要是与张某1和朱某1联系,基本不问我们。冯某某1和汪某2主要检查两项,一是采砂的位置,二是汛期的时候不能采,没有随船检查过,也没检查过我们的采砂量,我们所有的采砂户都没有采砂许可证。

57.证人朱某6证言,证实我是在2012年11月至今,在牛首采砂标段做机制砂。我自己也有工程船采砂。我在2011年11份的时候,我看见市场上,砂石生意比较好,我与人合伙成立制砂公司,我制砂是从其他砂场经营户手里买砂石,还有我自己有一艘工程船挖砂石。在2013年9月份,樊城区水利局拍卖张王岗和牛首标段采砂经营权,张某1和朱某1从樊城区水利局竞买到了张王岗和牛首标段的采砂经营权,张某1和朱某1与樊城区水利局签订了合同。到了2014年3月份,张某1和朱某1成立襄阳市鑫合成砂石有限公司,在张王岗和牛首标段卖砂场出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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