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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30 06:25:39 浏览:170
夏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例
案例:夏某红、周某红、谢某明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9)浙05刑终49号)
【裁判理由】
关于各方意见,审理认为:1.证人汪某1、汪某2的证言证实,上诉人夏某红认为案涉动物是一种像黄某的动物,上诉人夏某红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上诉人周某红、原审被告人谢某明、陈某的供述共同证实,四被告人案发前均未曾见过案涉的野生动物,且知道野生动物不能随意抓捕、杀害,故可以认定四被告人应当知道案涉动物是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在此认知基础之上,四被告人仍实施猎捕、杀害行为,四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构成,至于四被告人是否知道案涉动物的具体名称及保护级别,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案例】曾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7)内2221刑初43号)
【裁判理由】
被告人曾某辩解其在抓捕"大鸟"时并不知道该大鸟是大鸨,也不知道大鸨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并且该大鸟当时身上有伤。被告人曾某辩解的实质是对其行为故意内容的辩解,但是对自身行为主观故意的一种错误的理解。针对本案来讲被告人曾某在实施猎捕大鸨行为的主观故意方面,刑法要求被告人曾某只要认识到其是在猎捕野生动物即可,不要求被告人曾某认识到其猎捕的野生动物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动物或者认识到其行为是法律所禁止,即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有无认识,并不影响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
【相关规定】
《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0〕19号):
七、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种属类别,非法捕捞、狩猎的工具、方法,以及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食用涉案野生动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等专门性问题,可以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侦查机关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依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出具认定意见。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本意见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九、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食用涉案野生动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明显不适宜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2、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2、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
3、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
4、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
5、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猎捕、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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