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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滥伐林木案例,无滥伐林木主观故意

发布时间:2023-12-01 06:25:37 浏览:133

杨某滥伐林木案例,无滥伐林木主观故意

案例:杨某甲滥伐林木案

(琼检二分公诉刑不诉【2018】25号)

【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采伐林木的目的是进行低产林更新改造,并获得了林业主管机关的批准,其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原因是某市林业局认为涉案林地无蓄积量无法办理采伐许可证,并非杨某甲不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杨某甲无滥伐林木的主观故意,杨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案例:陈某某涉嫌盗伐林木案

(城检公诉刑不诉【2017】21号)

【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出售林木前已和当时林地经营管理人张某某、某某达成口头购回协议,后也按约定内容签订协议支付购回款;至于彭某某所属的部分,认定其明知是他人所有而出售的证据不足,因此认定其构成盗伐林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同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出售时约定由韦某某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后韦某某超许可证范围砍伐,认定陈某某明知韦某某超范围砍伐而提供帮助构成滥伐林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本院认为某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

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七条:“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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