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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3 06:25:38 浏览:226
王某等人强迫卖血案例,犯罪未遂
案例:王某、周某强迫卖血案
((2019)鲁1103刑初224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周某、周某1、周某2采取盯守、堵路的方式强迫被害人周某3出卖血液,其行为构成强迫卖血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周某、周某1、周某2在强迫他人卖血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组织卖血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众使用血液的安全性和献血者的人身健康权利。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献血的规定,未经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系一般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多具有牟利目的,但法律并未规定必须以牟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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