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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等人追逐竞驶危险驾驶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05 06:25:39 浏览:201

潘某某等人追逐竞驶危险驾驶案例

案例:潘某某、冯某某危险驾驶案

((2016)黑12刑终184号)

【裁判理由】潘某某、冯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相互超越、挡、别,造成交通事故,致2人轻伤1人轻微伤和财产损失的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李某、曹某危险驾驶案

((2016)粤2072刑初484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曹某驾驶车辆在多条车流密集的交通要道追逐,沿途有大型超市、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点,期间曹多次故意碰撞被告人李某驾驶的车辆、闯红灯及逆向行驶,且两车追逐过程中致发生两起交通事故,其行为已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情节恶劣。

案例:史某1危险驾驶案

((2018)苏0114刑初102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史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以平均行驶速度184.5Km/h,最高时速299Km/h的速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与其他车辆追逐竞驶,随意超越其他车辆,且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梁某犯危险驾驶案

((2016)浙0106刑初22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梁某明知交警紧跟其后,仍然拒不停车,并多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顾及他人安危,在市区道路上高速行驶、随意变道、频繁超越其他车辆,同时多次肆意冲闯红灯、逆向行驶、违法驶入人行道。以上述危险的驾驶方式在市区主要道路中河北路、中河中路、………等路段行驶,造成路上行人和车辆紧急避让等危险情况发生。

案例:建伟危险驾驶案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907号

【裁判理由】追逐竞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求该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危险程度。所谓相当的危险程度,既可以体现在该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所带来的潜在危险相当,也可以体现在所造成的现实危害后果相当。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本身具有相当的不可控性,即一旦发生危险,侵害的对象、范围、严重程度具有不可控性。例如,在闹市区繁华路段严重超速追逐竞驶,连续多次撞击多车,致多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虽然致人受伤程度、财产损失数额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但侵害对象多、涉及范围广,已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侵害的,均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而行为人实施追逐竞驶行为,仅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尚未达到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严重事故),侵害对象、范围有限的,说明该行为尚未达到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行为人对其驾驶的车辆仍有一定的控制性,故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更为妥当。此外,交通肇事罪轻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对追逐竞驶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认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认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举轻以明重的角度分析,在定罪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

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危险程度。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大体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发生了具体的公共危险,就能够得出情节恶劣的结论。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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