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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6 06:25:38 浏览:159
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2、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4、 玩忽职守罪侵害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勤政性原则,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同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公共财产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询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的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是不正确地履行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该罪的量刑标准有: 1、犯玩忽职守罪的一般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或者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犯玩忽职守罪的严重情节,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徇私舞弊而犯玩忽职守罪的,情节一般的,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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