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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等人犯重大责任事故案无罪案例,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发布时间:2023-12-09 06:25:38 浏览:232

邱某等人犯重大责任事故案无罪案例,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案例:邱某某、何某某、张洪琴犯重大责任事故案

((2014)古蔺刑初字第14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所指的“生产、作业中”不仅包括生产、作业计划的制定,也包括生产、作业的实施,直至生产、作业任务的完成的整个过程。被告人邱某某、何某某在驾驶员资质的准入环节也属于对生产、作业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

被告人邱某某作为古蔺县畅通运业有限公司副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二责任人。

但其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违规聘用古蔺县“2.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王甲;被告人何某某系古蔺县畅通运业有限公司安全科工作员,负责公司车辆保险理赔,并实际负责驾驶员录用岗前实际操作考核。

但其并未对王甲进行实际驾驶操作考核,后又在招聘客运驾驶员考试表和驾驶员招聘考核审批表上填写合格并签字上报邱某某,且同时代邱某某签字,使公司的实际操作考试流于形式。二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最终导致古蔺县“2.1”事故驾驶员王甲被违规聘用,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本案被告人邱某某、何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对应聘驾驶员的资格审查系被告人张洪琴的明确职责,也不能证明被告人张洪琴在实际工作中从事了对应聘驾驶员的资格审查工作;不能证明查询函应由张洪琴出具或由张洪琴指示安全科工作员刘某出具,不能证明王甲将查询回来的材料交回张洪琴审阅,且也不能证明王甲交回来的材料中包括记载得有王甲是否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的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信用情况表。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洪琴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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