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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9 06:25:38 浏览:114
什么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构成。行为人实施犯罪活动,通常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某种要求,或者是为了宣泄对社会的不满情绪。但行为人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由于本罪是聚众性犯罪,因而进行扰乱活动必须基于众多行为人的共同故意。这种共同故意并不要求行为人之间的故意联系十分紧密,只要行为人明确自己以及他人是在实施扰乱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秩序的行为即可,并不要求各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或犯罪动机完全一样。
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或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所谓聚众,是指首要分子通过组织、策划、指挥,纠集特定或不特定的3人以上的多数人同一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所谓扰乱社会秩序,是指对正常的社会秩序进行干扰、破坏,既包括暴力性扰乱,如强行闯入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场所,殴打、威胁有关工作人员,打砸、毁坏公私财物等;也包括非暴力性扰乱,如在上述工作场所哄闹、纠缠、辱骂等。其次,上述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或教学、科研无法进行。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扰乱时间长、聚集人数多、造成的能响恶劣等情形。最后,上述行为还必须造成了严重损失。这里的严重损失,一般是指因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导致被扰乱单位停工、停产、停课、停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导致科研实验失败,或者有关单位社会声誉受到严重影响等等。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且仅限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对于一般参与人员,不能以犯罪论处。所谓首要分子,即在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客体:本罪的客体是社会秩序。由于刑法已将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单独规定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因此这里的社会秩序,是指狭义的社会秩序,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或教学、科研秩序,而不再包括党政机关的工作秩序。
三、立案追诉标准
由《刑法》第二百九十条可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行为人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两点:其一,要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即干扰和破坏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其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即纠集三人以上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扰乱。至于扰乱过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方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实践中一般可从扰乱时间的长短、聚众人数多少、扰乱的对象的性质和侵害后果是否严重等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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