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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2 06:25:40 浏览:160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量刑标准
单某自己经营民宿,有一大片自己场地,供往来的顾客游玩,平时养些普通家禽。后来随着顾客渐渐增多,大家给他提议养殖的品种多一些会更好。单某便想到,距离民宿大概50公里开外的湖边,南方过来的飞禽会到那里喝水,休息。于是,单某驱车到了湖边,躲在草丛中等待飞禽的到来。等了一个小时左右,真的有一队飞禽过来,他拿着特制的工具,补获了6只大鸟。后来单某将这6只大鸟带回民宿,放在空旷场地上散养,但是给每只鸟的脚上都绑了铁链子,以防飞走。客人来到后除可以观赏之外,更可以从民宿买食品去喂这些大鸟。有一个顾客看到后非常喜欢,愿意出资3万买两只,单某不同意,最终以4.5万元的价格成交,顾客将大鸟带走。单某在给民宿做网络宣传时,将场地上的大鸟拍照并上传后,被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看到,这是鹤科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白头鹤。遂马上联系了公安机关。单某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羁押于当地看守所。
本案中,单某因为猎捕了白头鹤,涉嫌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那么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根据上述案例,单某猎捕白头鹤的行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2022年4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为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四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二)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
第五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六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
(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
(三)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科研工作的;
(四)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十二条 二次以上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数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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