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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3 06:25:39 浏览:130
强迫他人吸毒案裁判案例
案例:张某东强迫他人吸毒案
((2015)瀍刑初字第11号)
简要案情
2014年10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东因债务纠纷而驾驶车辆窜至洛阳市瀍河区华林新村508栋一单元楼处将受害人刘某某胁迫至洛阳市老城区魏家街11号张某东家中,张某东使用电警棍对刘某某进行电击和殴打,而后强迫刘某某吸食毒品。当晚22时许,被告人张某东又驾驶车辆将刘某某带至洛阳市瀍河区华林新村508栋一单元501室刘某某的家中进行控制,期间张某东间断地用电警棍对刘某某进行电击和殴打,并强迫其吸食毒品。
辩护意见
………有证据证实刘某某本身就吸食毒品,对于一个吸毒人员来说,对毒品有强烈的依赖,根本不需要别人强迫……。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东强迫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东辩称其没有强迫他人吸毒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东不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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