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吝某等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15 06:25:38 浏览:180

吝某等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例

案例:吝某富、颜某高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2日、6月9日,被告人吝某富明知被告人颜某高未取得木材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书,仍向其采购自四川省宜宾市松材线虫病疫区运来的松木原木20余吨,堆放于彭州市桂花镇某竹木材加工厂场内准备加工。同年7月13日,彭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工作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批松木原木携带松材线虫,遂扣押并移送侦查。二被告人案发后自首,涉疫松木已按规定销毁。

【裁判结果】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颜某高、吝某富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非法调运、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森林植物产品,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危险,情节严重,均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森林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松材线虫病是世界上最具危险性和毁灭性的森林病害,具有传播途径广、致死速度快、防治难、成本高等特点,松树染病后极易造成大面积死亡,破坏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原真性。为此,我国专门划定松材线虫疫区,对松材的运输和使用实行严格管理。本案中,二被告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规定,明知当地已被划为松材线虫疫区,仍非法购买、运输该区域内松材。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惩处,警醒相关从业者提高法律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防止埋下“生态炸弹”,切实维护森林生态安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七条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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