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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条【增设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发布时间:2023-12-20 06:25:38 浏览:264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条【增设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四十三、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增设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的规定。

本条的规范意旨是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维护国家生态安全,防范生物威胁,打击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行为。此外,本罪也是与生物安全法衔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预防犯罪的基本要求。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该条设置在原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后,作为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修正提示】

本条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增犯罪。

第一,本罪的行为方式有三种,分别是: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的行为、非法释放外来入侵物种的行为、非法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行为。

第二,构成本罪有“情节严重”的要求,关于“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可能需要由最高司法机关提供进一步的解释。

【修法背景】

生态系统指在自然界的一定空间内,生物与环境构成的统一整体;在这个统一整体中,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并在一定时期内处于相对稳定的动态平衡状态。维持这个系统的动态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生态平衡是生物维持正常生长发育、生殖繁衍的根本条件,2021年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确定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罪名为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而生态平衡遭到破坏,会使各类生物临灭绝:另一方面,生态平衡也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因此,生态平衡的破坏将使得人类也无法独善其身。外来物种的入侵是破坏生态平衡的一个重要因素:当一个外来物种被引入一个特定的生态系统,既有可能因不能适应新环境而被该系统排斥,也有可能因为这个新的环境中没有与之相抗衡或制约的生物,从而成为真正的入侵者—一一打破平衡、改变或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2020年6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19年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国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其中,71种对自然生态系统已造成或具有潜在威胁并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67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调查结果表明,215种外来入侵物种已人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中48种外来入侵物种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这些外来入侵物种一日适应了本地环境并成为优势物种,将会对生态平衡带来严重影响,并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我国已然成为遭受外来物种危害严重的国家之一。就此而言,制定外来物种人侵防治法规,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安全管理成为当务之急。在国际上,2002年4月在荷兰海牙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六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预防引入对生态系统、生境或物种构成威胁的外来物种并减轻其影响的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的目的是协助各国政府共同采取措施抵御外来物种入侵,分别就外来物种入侵的预防与分级处理确立了十五项对策措施。国际社会已经通过了50多项涉及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的国际文件,这些重要的国际和区域环境法律文件都或多或少地涉及防治外来物种入侵问题。②这些公约为各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奠定了国内立法和确立行政规制模式的基础。

涉及对外来物种入侵的管理,我国有一个逐渐重视的过程。早期对外来物种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大都散见在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中。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对外来物种入侵的规制显然力道不足:方面,这些法律、法规对外来物种入侵的规制体系不完善;另一方面,这些规制手段也缺乏系统的惩罚措施。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生物安全法规定了行政责任,并规定构成犯罪的可能成立刑事责任。为了更好地与生物安全法相衔接,防范生物威胁,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指出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适用指南】

作为新增罪名,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将面临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如何正确地认定本罪的构成要件;二是如何正确地处理本罪与相关前置法的关系。

一、如何正确地认定本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该罪的行为方式是“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根据2018年修改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即“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这里的“引进”,主要指“从境外引进”。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罪的保护目的,凡是将那些不属于引入地或迁移地的物种人为地引入迁移地的,都应该是“引进”,而不仅仅是“从境外引进”。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即“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这里的“释放”,指的应该是“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该罪的行为对象是“外来人侵物种”,即《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里的物种,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里的物种都构成本罪,司法机关在适用本罪的时候需要实质性判断新引入、释放或丢弃的物种是否没有与之相抗衡的生物从而构成了对生态系统平衡的实质性威胁。此外,本条所指的“物种”并没有限制为动物,因此,外来入侵植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如何理解本条与相关行政前置法的关系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行之前,对于非法引入、丢弃、释放外来入侵物种的行为,我国法律缺乏有力的惩戒措施。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行之后,相关行为不但受到生物安全法的规制,而且情节严重的有望获得刑事制裁。

例如,福寿螺又名大瓶螺、苹果螺,原产于南美洲亚马孙河流域。20世纪80年代初,其由巴西籍华人引入广东省中山市养殖,被视为高蛋白食品;1984年,福寿螺作为特种养殖对象在广东省被推广,并很快被人工引种。但是,由于味道不受人喜欢,福寿螺便被遗弃野外,其因适应性强而大量繁殖,成为危害巨大的外来入侵物种,如浙江的台州和宁波分别于1999年和2002年被福寿螺入侵。根据浙江省农业科学院研究显示,福寿螺在向北迁移的过程中,经历-3~5℃的低温考验后的种群存活率更高。目前,福寿螺在长江以南广大地区已有广泛分布,并且可以自然越冬。但是,福寿螺在中国仍然在不断北移,已在中国长江以北的许多地区繁衍传播。

福寿螺在我国仅仅是外来入侵物种中很小的一部分。这些外来入侵物种一旦适应了本地环境并成为优势物种,将会对生态平衡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的行为将会按照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受到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而且,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对于那些“情节严重”的,通过行政处罚手段与行为人的行为不相称的情形,应当按照“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的规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样,我国就基本上形成了一个梯度合理的、对引入外来入侵物种进行规制的处罚体系,即“行政处罚+相应轻罪”的处罚体系。

原文载《刑法修正案(十一)条文要义》,中国法制出版社,主编:劳东燕,2021年6月第一版,P319-323。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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