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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国家秘密罪案例,泄露国家秘密罪解析

发布时间:2023-12-20 06:25:39 浏览:126

泄露国家秘密罪案例,泄露国家秘密罪解析

《刑事审判参考》第210号案例:

(于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由于检察部门以及法院系统的保密规定本身都是秘密文件,被告人于某对这些文件及其内容不可能知悉;根据国家保密法及检察部门的保密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应依照规定对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文书标明密级和保密期,对那些不宜直接标明的,须告知应知悉者并作文字记载。辩护律师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不涉及到国家秘密的,让被告人亲属查阅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258号案例:
(李某安、昝某木、李某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利用参加中考命题工作的便利将考前辅导内容作为正式试题,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命题专家泄露考试试题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宋某来等故意泄漏国家秘密案

本案要旨:命题专家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的相关法律规定,故意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考试试题,并且在辅导班上对试题进行讲解,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案号:(2008)东刑初字第39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通过互联网公开买卖含有国家秘密的书籍属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余某泄露国家秘密案

本案要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开出售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书籍,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情节严重的,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案号:(2008)中刑终字第159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孙某、伍某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12年第3号)

【裁判摘要】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等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包括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由此,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特别严重的,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安机关技术监听人员泄露监听信息的应当依据该信息的内容认定其所构成的犯罪——秦某松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受贿、非法持有枪支案

本案要旨:对于公安机关技术监听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的信息并泄露的,应当依据信息的具体内容划分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根据内容的不同来认定其构成的犯罪。通过技侦手段所获的他人录音文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未经专门鉴定机构鉴定,不能确定其为国家秘密,因此行为人将该录音予以泄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案号:(2011)东刑二终字第17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公安干警故意将举报材料泄露给他人并导致举报人被杀害,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陈某洪、刘某泉、叶某德、叶某余等人故意杀人案

本案要旨:公安干警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和工作原则,将属于国家司法秘密的举报材料透露给被举报人,最终导致被举报人将举报人杀害的严重后果,该行为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案号:(1991)赣法刑一上字第267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一、什么是国家秘密

根据2010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其中第九条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规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省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凡未标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条件,且未作书面通知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及部门、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国家局,以及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

二、什么是泄露国家秘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四、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司法认定

2006年7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将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 项(件)以上的;

2. 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 项(件)以上的;

3. 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 项(件)以上的;

4. 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1.17 法释【2000 】4号)

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构成犯罪,如何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凡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并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和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规定 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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