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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0 06:25:39 浏览:131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量刑标准
廖某是某电子器件生产公司采购经理,该公司为了提高产能,准备重新购置5台机床用于生产。此时,生产机床的厂家听到风声,纷纷联系廖某,希望其能够采购自家的机床。
贾某是A机床厂老板,找到廖某,在饭局结束后,私下给了廖某5万元,并且明确说明,若是从A机床厂进购机床,贾某再给廖某5万元现金。廖某回到公司以后,第二天向公司汇报,并极力推荐A机床厂生产的机床,最终公司同意廖某的采购方案,从A机床厂进购了5台机床,总价约200万元。
交易完成后,贾某按提前说好的金额给了廖某送了5万元现金,额外又送了一块价值3万的手表。后来此事被某电子器件生产公司内部员工举报,廖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公安采取强制措施。
本案中,廖某作为私营企业采购人员,收取供货商好处,为其谋取利益,其行为属于非法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根据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
第十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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